典当规则

当户到典当行典当物品,双方当事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一、典当物的估价金额;典当物的数额:

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顾客和典当行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等的估价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金的数额也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典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典当的期限也是由当户与典当行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但在当期内或典当期限界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续当一次,续当期限最长也是6个月,在续当时,要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如果过了续当期限当户既不办理续当也不按期办理赎当的,就成了绝当,绝当物品则由典当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户于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所以,当户办理完典当手续后,一定要注意当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当金的利率:

当金利率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典当行不得预扣。

四、典当的综合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压典当,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4‰,当金不足五日的,按日收取有关费用。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典当行在办理质押典当业务时,是要为质押物购买保险的;而办理房地产抵押业务时,则要求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质押物当物在典当期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当行要按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当然,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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