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质押典当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贷款方、质权人):

  住 所:

  电话:

  乙方(借款方、出质人):

  住 所:

  电话:

  第一条  总则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当票(NO:   )、XX典借字(2009)第  号《典当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物资作为当物质押给甲方,担保主合同债务按期清偿。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二条  质押物资

  1、质押物(即当物,下称质押物)名称:              。

  2、规格:              。

  3、数量:              (该数量由双方点库确认)。

  4、帐面价格:              。

  (详见双方签章确认的质物清单)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担保主合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罚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运输费、保管费、甲方律师费、差旅费、税费等实现债权及质权(质押权)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一切费用)。

  2、质押期限:乙方的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自其借款之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至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四条  质押物评估

  根据市场价格,甲乙双方对本合同项下质押物评估价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质押率(折当率)为_____%。

  第五条  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

  1、借款金额(当金,即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万元整,小写:         ,月综合费率:     %,综合费在放贷前甲方一次性预扣。借款转入乙方指定帐户。

  2、借款期限(当期)、金额、费率以双方签署的当票或者续当当票为准。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  登记及保险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当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动产担保登记,申领登记证明。

   2、属可燃物资或易损物资的,质押前,乙方应甲方要求为质押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本合同约定期限。如本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优先支付给甲方。

  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七条  质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将所质押的物资移交给甲方占管(同时向甲方支付保管费),双方在质押物清单上签字确认,甲方委托他人或派员看管质押物,视同质押物移交占有。甲方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占有看管质押物。

  (1)甲方将质押物存放在当地保安公司(或公司)向乙方承租的场所内。甲方委托保安公司派保安负责24小时看管质押物,并按甲方的要求看管质押物。

  (2)甲方将质押物存放在向乙方承租的场所内或库房内,甲方派人(聘请仓管员)24小时看管质押物。

     (3)甲方将质押物搬运到甲方所属的仓库保管。

  2、甲方不论选择以上那一种占有看管形式,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都不得进入质押物存放的场所(仓库)内,不得有影响质押物安全的任何行为。

  3、质押期间,乙方对质押物的技术性管理负责(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同意及配合下,由乙方派人员具体维护),并配合甲方对质押物的进行安全监管。

  4、乙方确保质押物存放环境无问题,为质押物的防火、防盗、防变质提供良好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安全环境及条件,保证质押物安全。因质押物存放的场所环境问题、技术性管理问题造成的质押物毁损、变质、被盗等损失,由乙方负责。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人员不准擅自进入质押物存放场所或仓库内或拆卸仓库防盗报警器,否则视同盗窃行为,乙方愿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质押物的处分限制

      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物转让、赠与、迁移、变卖、抵偿债务、再抵(质)押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本合同项下质押物。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质押物的流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销售质押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签署质押物出库确认单,并将销售所得款项提前偿还甲方的欠款;或经甲方书面同意,交甲方指定的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甲方保管;或乙方书面向甲方承诺,并经甲方书面同  意,在甲方限定的时间补进相应价值、品种的物资(补进质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或等于销售出质押物的价值,其价值由甲方认定)。

  第十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章程、证照、质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并承担其证照不实、证物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对质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无争议。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质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共有、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3、乙方及质押物共有人愿以其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息费及实现其债权、质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并与乙方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4、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保证按时按金额依期还本付费,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5、乙方保证质押物权属明晰,如权利瑕疵,绝当后使甲方不能处理质押物,乙方有责任完善该权利,使甲方能够处理该质押物,并独立承担所有费用。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处理质押物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当有任何诉讼、仲裁或法院聆讯等正在对甲方质权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补救措施。

  7、非因甲方过错致质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在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质(抵)押担保。

  8、乙方保证每季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除成立不足1年的新法人外),接受并配合甲方进入乙方场所检查。

  第十一条  质权的行使及实现

  1、提前实现质权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提前收回向乙方发放的借款本金及费息,本合同即提前终止,质权提前实现,按照以下绝当处理行使质权。

  (1)乙方经营不善以至扭亏无望,经营状况恶化,或被宣告解散、关闭、破产的或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甲方债权难以实现。

   (2)乙方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3)乙方发生不幸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4)乙方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营业场所或住所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拆迁等可能导致质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诉权的。

  (5)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2、绝当处理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5日后,乙方未赎当也未续当(即为绝当)。绝当后或乙方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质权即实现。甲乙双方约定:绝当后或乙方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自主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置质押物,首次处置质押物价款参照市场行情,不低于主合同债务,如无人购买,则降价变卖或拍卖,直至无底价变卖或拍卖质押物,甲方***其质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买方、卖价、降价幅度由甲方自主确定。变卖或拍卖质押物所得款项在扣除甲方本金、费息、违约金、罚息、保管费、差旅费、中介***费、搬运费、拍卖费、税费等实现债权及质权的一切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偿还。

  (1)如果质押物估价金额不超过3万元,甲方有权直接变卖质押物以实现债权,且损益自负。

  (2)如果质押物估价超过3万元,由甲方直接变卖质押物。甲方也可以委托本市任何一家拍卖行进行拍卖质押物。全权代理乙方签署处置质押物的全部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3)甲方依法申请法院拍卖质押物。

  (4)甲方因占有质押物(动产)而享有留置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可行使留置权。留置担保范围与本合同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相同。

  3、本合同第十一条款,也是乙方不可撤销全权授权甲方处置质押物的委托书,属乙方完全自愿认可。乙方保证不干涉及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处置质押物,提交质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借款本金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自愿按借款本金双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或质押物凭证或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或财务报表等有关申请借款、质押资料;(2)质押物重复抵(质)押及转让;(3)擅自处置质押物;(4)隐瞒实情;(5)阻碍或不配和甲方行使债权及质权;(6)行使诉权及抗辩权。

  3、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  费用承担

  1、绝当后,乙方应支付的本金费息、违约金、罚息、损失赔偿金计算至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欠款为止。

  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费、评估费、公证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变卖或拍卖质押物所需的变卖中介费、拍卖费、公告费、过户费、诉讼费、冻结查封费、执行费、保全费、甲方律师费、甲方差旅费、各种税费等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在变卖或拍卖质押物的所得款中扣取。

  4、变卖或拍卖质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全部债务,剩余部分可返还乙方。如变卖或拍卖质押物不足以归还乙方欠甲方的全部债务,乙方仍负清偿责任。乙方各股东及法人代表及其家属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有其它担保人的可追加其连带偿还责任。

  第十四条  质押物交还

  本合同到期,乙方还清甲方的全部欠款,质权即自动终止,甲方应返还质押物及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及份数

  1、本合同是当票(编号:   )、借款合同(编号:     )、质押物清单等有关合同及附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以下因素影响:(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之外,如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2)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抵(质)押物损失,由乙方单独负责,并仍负责清偿所欠甲方全部债务。(3)不受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司法限制的影响,仍然确保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实现

  2、如有续当,其《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债务为止。

  3、乙方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相应的法人享有、承担。但变更营业执照内容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4、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将质押物移交甲方占有之日起生效。

      5、若质押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六条  通知条款

  1、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

      2、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权及股本变化、法人代表变更、股份制改造、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申请破产、歇业、解散。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

  (1)单位名称、住所。注:自然人不需要这些阴影部分条款

  (2)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3)抵(质)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4)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5)乙方发现有危及甲方债权安全的情况。

  第十七条  提示条款

  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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