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起源

我国封建社会最早把典当称“质”。“质”的行为起源甚古,最早可追溯到周朝。据民国中国联合准备银行著《北京典当业之概况》一书考证:“周礼地官质人,掌稽市之书契,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孙诒让周礼正义,引惠士奇曰,质人,卖价人,民用长券,谓之质。王褒童约,石崇奴券,古之质欤,质许赎,鲁人有赎臣妾于诸侯者,而逋逃之臣妾,皆得归其主焉,有主来识认,验其质而归之。”

春秋战国时两国相交,为信守承诺,只有以人为质,如《左传·鲁哀公八年》鲁国以吴国王子为人质,“吴人许之,以王子姑曹当之而后止”,其中的“当”即抵押之意。另外如史载秦昭王之子质于赵,燕太子质于秦等故事,说明当时因生产力低下,物质匮乏,人质现象非常普遍。这种以人为质的行为即是广义上最早的典质行为。从“以人为质”发展到后来的“以物为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进步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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