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执行担保新规

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密集出台了多部执行类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担保新规》”)即是其中一部。本文拟采取思维导图加文字分析的方式解读《执行担保新规》,以期帮助大家更快了解执行担保制度。

担保新规
担保新规

一、执行担保的定义

《执行担保新规》出台之前,当事人提起执行担保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该依据中并没有对执行担保界定范围,因此实践中往往将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各类担保均视为执行担保。从今年起实施的《执行担保新规》首次明确了执行担保的定义,将执行担保限定为担保人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而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其他类型的担保不再属于执行担保制度的范畴。此外,《执行担保新规》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措施,并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二、执行担保的方式

执行担保的方式有两种,一种为财产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另一种为保证,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

三、执行担保申请

1.担保人出具担保书: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2.担保公司出具公司章程和内部审批决议: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申请执行人出具同意意见: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担保财产的权利限制

申请执行人为将来顺利实现债权,可以先对担保财产进行权利限制。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等规定对担保财产办理物权登记手续,也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

1.担保物权公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2.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执行担保期限

担保人仅在担保期限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应当在担保书中约定,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六、恢复执行情形

法院在同意执行担保并裁定暂缓执行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后,担保人或被执行人的行为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1.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2.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3.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

七、执行担保的实现方式

《执行担保新规》出台前,人民法院执行担保财产的,往往把担保人列为被执行人。但《执行担保新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的,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八、担保人的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由此可见,《执行担保新规》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也综合考量了担保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明确规定了担保人的追偿权。

结语

《执行担保新规》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担保行为,推动执行担保制度走向完善。法律服务提供者熟悉《执行担保新规》,了解执行担保制度,可以更好地解决执行担保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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