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是否不能要求利息?

在笔者从业的经历中,经常有碰到当事人咨询一些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其中不乏有当时出借人担心因为写明利息被认定为违法的高利贷,所以在借条上没有写利息,实际上是按月支付利息的。也有一些纯粹属于亲戚朋友间借款,根本没有利息而且也实际上也没有支付过利息。对于以上的这两种情况,是否真不能要求利息?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一旦走上了司法程序,是可以分不同的情况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但上述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我们都明白一个问题,如果民间借贷没有要求利息,是不可以要求利息的,这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上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说明了如果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时没有要求利息,按照法律的规定视为不要利息。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

既然已经有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利息没有写在纸面上,那无论如何就不能要求利息了?实际上也不能如此绝对,在特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要求利息的。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进行分析该问题,也就是本文开头所说的书面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实际上已经支付利息,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仍然可以要求利息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虽然是实践性的合同,不管是《民法典》还是《合同法》都规定了该合同自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只有出借人提供了款项给借款人时合同才成立,如果仅仅只是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或者借条,那合同时不成立也不生效的。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借款合同必须有书面的才成立,双方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也可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借款合同属于非要式的合同。如果双方在签订了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后,借款人与出借人又私下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约定了借款利息,或者双方虽然没有明确的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实际上借款人也按月支付一定的款项给出借人,双方都一致认可所支付的款项不属于本金而是属于利息,并且出借方也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该事实(比如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证人等)的情况,只要双方所约定的利息不超过国家允许的标准,则出借人仍然可以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的。在此,有必要重复一下国家允许的利息标准,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因没有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位多少,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支持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法院支持的利息标准为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而其中对于起诉前借款人已经偿还的部分,不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退还12%的部分,如果超过部分可以要求退还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后,将相关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部分修改为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即现行的年利率为15.6%。而取消了之前的已经支付利息的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无权要求退还的规定,也就是说从2020年8月18日起,借款人已经超过年利率15.6%的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退还的。而2020年12月23日,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再次进行了修改,对于利息的部分也沿用2020年8月18日所修改的部分。

而对于本文开头所述的第二种情况,纯属亲戚朋友间借款,双方没有约定任何利息实际上也没有支付过利息的情况,是否真不能要求利息?实际上并非如此,这需要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的阶段,出借人确实无权要求利息,而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借款人仍然没有还款的,从还款期限到期后的第二天可以要求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从还款期限到来后的第二天开始,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从第二天到还清款项之日起的银行贷款利息。打个比方,王某和张某是多年的好朋友,2019年6月王某需要购买房屋因为资金不足,向张某借款4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约定了归还时间为2020年6月。还款期限到来后,王某称自己现在没有还款能力,不能偿还张某的款项,经张某多次催讨,王某以诸多理由拒绝还款,张某无奈准备向法院起诉解决。在此情况下,张某除了可以要求王某支付本金40万元,也可以可以要求王某承担从2020年7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比如张某于2021年7月1日起诉,利息则计算为40×3.9%=1.56万元/年,按照这个标准计算王某逾期还款期间的违约金。

因此,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当时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双方也可以私下达成利息的计算方式,出借人也可以寻找双方存在利息的证据,并非没有写利息就不存在利息。而对于不要利息的纯属亲情、友情的借款人,拒绝按约偿还借款并非没有惩罚,从还款到期后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银行贷款的利息,同时一旦出借人拒绝还款那丧失的就是做人的信用和亲戚朋友的亲情、友情,而丧失了这些将是人生最大的失败。最后以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律名言“法律的基本原则,为人诚信,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该得到的部分”作为本文的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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