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典当行业监管新规则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的通知。典当通研究团队认为,该文件与现有监管文件相比,有9个新的提法和要求:

一、明确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机构不得以“典当”名称经营或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未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不得以“典当”的名称或名义,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二、新设典当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名币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典当行法人股东新要求

法人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且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含本次投资资金),净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大于本次投资资金。法人股东为融资担保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四、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典当行应在其营业场所内开展收取当物、开具当票、签署协议等业务活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除业务咨询之外的典当业务。典当行股东、员工及其关联方不得作为当户的被委托人,为当户办理典当业务。

五、典当行资产按比例管理

(一)典当行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指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四)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五)典当行对其股东及该股东关联方的典当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六、典当行应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可设立1至3名

典当行应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总经理1至3名。典当行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七、根据典当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典当行应根据典当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并针对典当业务特点建立健全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内控、安全、仓库管理、当票使用和管理、当户资格信用管理、风险评估、档案管理、关联交易、防欺诈和反洗钱制度。

八、典当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典当行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保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等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九、建立典当行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

自治区、市级金融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建立典当行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典当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典当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市级金融工作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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