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申请条件: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印章业、典当业、拍卖行。
(一)申报材料
1、申请材料;
2、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主要简历、任职决定、本人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含库房)布局及平面示意图;
5、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现职岗位、职务等;
6、治保组织及组成人员和负责人情况;
7、安全检查及日常管理制度;
8、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分局消防大队办理)、公共场所用房安全鉴定书(原件,区房地局办理);
9、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10、旅店业应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三星级以上旅店应安装电视监控和电子密码保险柜、磁卡门锁等技术防范设施;典当业、拍卖业应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典当经营者无故意犯罪处罚记录证明,典当师、拍卖师的身份证明、简历、资格证书、聘用合同、无故意犯罪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印章业应提交生产设备清单。
(二)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申请表》。派出所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后,签注意见。
2、审查:由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治安部门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典当、拍卖报市局支队、省厅治安总队审批。
3、办理:申请人到公安分局窗口办理《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证》。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旅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10元/本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10元/本
公章刊刻业特种行业许可证10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