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资金来源问题

关于典当行的资金来源问题,《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包括:

1. 申请设立典当行,须满足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要求(第七条、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制度,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3.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十九条)

(1)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2)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 典当行禁止行为(第二十八条)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5.资产比例管理(第四十四条)

(1)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2)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4)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5)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典当行的资金来源只有两种途径:

其一是股东出资或者增资,没有上限要求;

其二是银行贷款,有上限要求。

既然股东出资或者增资没有上限要求,那就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了。但事实上,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证明。这个资金来源证明究竟如何出具,确实伤费脑筋,因为监管部门也难以给出相应的标准或者指引。

一般来说,申请出国留学或者移民会用到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证明往往是申请出国签证的关键因素之一。之所以要求出具这些证明,是需要核实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资金证明来保证其学费及最低生活费。而监管部门对典当行股东资金来源的审核,重点不是有没有,而是来源是否合法合规。例如,监管部门可能担心,典当行的股东是不是以银行借贷资金入股或者增资,是不是用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或者增资等。

但无论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还是《办法》对于典当行,都没有提出股东出资或者增资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这一明示要求。或者说,无论是普通公司还是金融公司的设立或者增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都不是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如前文所述,立法要兼顾公平和效率,既不能为了公平,牺牲效率,也不能为了效率,不顾公平。如果法律规定在所有的行为之前都加上一条资金来源必须合法这一有效前提,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但这样的结果便是失去了效率。试想,如果出门打车,除了要记得带现金或者手机之外,还需要带上银行或者单位开具的资金来源合法证明,这简直比过去购买粮食必须带上粮票还要麻烦。这样的交易秩序岂不发生紊乱。

所以在法理上,有这么一句话:不公平胜过无秩序。

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其本身即为合法。如果一定要求持有人证明其合法性,和要求证明“你爸是你爸”一样荒唐。

金钱作为特殊的动产,占有即意味着所有。当然,并不是说非法所得也应得到法律保护,而是说在制度设计上,应默认金钱所有人的资金来源合法,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来源不合法。

说完必要性,再说可行性。在实操中,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是存在不少难度的,这种要求不仅让典当行的股东不知如何自证清白,也使得监管部门也不知如何把握分寸,协助检查的社会中介机构更是无所适从。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对规则的认识和理解,对于《办法》及其他法规皆没有提出的要求,监管部门即便有担忧,也不应越权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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