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合同效力及利息、违约金标准问题

2021年1月11日,XXX夫妻二人与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并对典当抵押物、抵押典当金额36万元、抵押期限、月费率、月利率、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问题、逾期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

2021年1月11日,典当公司与XXX夫妻二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典当公司向XXX出具当票,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典当公司向XXX账号转账36万元。抵押到期后,双方未办理续当手续,XXX之妻分别于2021年2月15日、3月15日、4月28日向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账号转账合计11500元。典当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典当公司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向保险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800元。

经审理,法院归纳三个争议焦点:1.《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是否有效及其法律后果的问题;2.关于本案借款利息、综合费、逾期占用期间的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问题;3.关于本案律师服务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是否由XXX等二人承担问题。

判决主文:一、XXX二人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6万元及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综合费、逾期占用期间的利息、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已支付11500元予以抵扣)。二、XXX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7000元。三、XXX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800元。

二、律师评析

本案最大争议在于:典当合同效力及月利率、违约金等各项费用上限问题。

首先,根据典当行业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纠纷案件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后发放当金,本案当事人在办理典当手续当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抓获,导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双方当事人签订典当借款合同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合同有效,双方应当尊重合同的相关约定。

其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各项利息、违约金的标准总和并未超过商务部、公安部针对典当行业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关于“房地产抵押中利率上限27‰/月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法庭上,法官提出合同约定各项标准过高或需调整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的规定,典当行属于地方金融组织,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即不受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调整。故本案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对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予以调减。

典当合同本身受到典当行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严厉监管,同时,缴交税款成为典当公司体现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也是其所受管控的重要方面,这些均与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率的规定”调整典当法律关系,不仅于法于理不符,也势必压缩典当行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生存、发展空间,不仅严重影响行业发展,最终也必将对本地营商环境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为妥善平衡借款人与典当机构二者之间的利益,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相关利率上限定为年利率24%成为各法院的共识。

三、办案小结

除开庭外,律师还应当注重庭前沟通与庭后反馈。本案中,代理律师于提前递交涉及典当纠纷的各项法律、法规,庭上阐述我方观点,庭后积极将法官庭上意见反馈当事人并作风险告知,同时提交我方代理词以便法官明晰我方意见,做好当事人与法官间沟通的桥梁。

最终案件取得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法官也对本律师的工作态度予以认可,案涉财产已查封,尚于法院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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