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019年6月,吴某因需周转,向李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率2%,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杨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字,并注明“吴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杨某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到期后,吴某无力还款,李某要求杨某还款。问:杨某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杨某为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若李某与吴某的债权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且没有就吴某的财产强制执行,杨某有权拒绝向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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