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典当中如何运用

一提起公证,可能很多企业都觉得是多此一举。因为曾经有很多典当行的朋友跟我不止一次地表达过这个意思。公证对典当来说是一件非常有用的保护伞,尤其是利用固定保全证据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所谓固定保全证据,其实就是利用电话录音、保存传真文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诉讼前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固定或保管,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

而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行为的真实性,以确定应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就需向有关机关提出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其合法、真实性。但是由于受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证人可能死亡,或出国定居,也可能由于证人对当时发生的事件遗忘或记不清;有些证据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能会灭失、变形或被破坏失去证明力;有些物品可能变质、腐烂或被自然耗掉;书证可能被篡改;视听资料可能被抹去,而失去价值等等,证据保全公证恰恰是为了可能由于上述的情况发生,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保护措施。

按《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是法律文书的一种,但也只有经过公证后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才是符合直接向法院提出进行强制执行的司法文书,其他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法院是不与受理和直接执行的。

所以,典当行在办理贷款合同时,双方办理抵押登记后,再办理一下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最好。如此处理,是为了出现死当后,在当户又不配合的情况下,立刻按程序启动强制执行,就会在积极利用司法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又可以尽快做到减少时间成本,使利润最大化。同时,此举还避免了因审判带来的利息、费用是否合法保护,是否全部计算等等不确定的因数。总之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但在办理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要注意首先必须明确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过程分双方共同办理的合同公证、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后的取得“执行证书”两个阶段。一旦当户违约不赎当,典当行持第一次双方办理的公证书,单方向原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只有第二次办理的公证书(执行证书)在法律上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次要注意,公证处或典当行将第二次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送达给当户,索取回执。第三要注意,典当行持第二次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回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合同中必须明确具有“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字样,这是原则条件,一点都不能少;合同中必须有“一旦单方违约,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单独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字样,这是先决条件(否则,一旦当户不配合你,你就无法单独一方向公证处申请第二次公证了);合同中必须有:债务人一旦违约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还要有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送达和回执的内容,这是典当行履行通知义务的凭证,没有回执法院是不受理的,这一般都是由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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