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如何区分

一直以来,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由于其担保效力最可靠、最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从而成为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从近年来民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中不难看出,抵押已成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手段中较普遍、活跃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不少人还存有模糊认识。”杭州萧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谢叶定说,当事人要提前对两者进行区分,包括其定义及本质特征等。

谢叶定说:“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抵押权主体(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不发生改变,只是抵押权的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例如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等),将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抵押登记簿的行为。”

此外,在登记实践中,有几种情况需要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其中包括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而发生的房地产抵押权变更(例如抵押权人公司改制、更名等情形),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抵押权内容发生改变(包括抵押权顺位变化、抵押权存续期变化、抵押范围变化等)。

“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是抵押权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发生效力。所以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和抵押权的变更登记,简单地理解,两者间的关系类似于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是一种先后关系、从属关系,只有先办理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才有条件发生抵押权的变更登记。”谢叶定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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