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对当票的金额限制条款

一、当票金额下限规定:

2005年4月1日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对当票金额并没有作出明文的下限规定。不过,一般典当行会设定一个下限金额,如通过口头、店堂公示告知当户“起当金额100元或200元”,这属于典当行的规定。典当行从成本、管理等方面考虑,设定一定的下限,可以理解。典当实务中,一般典当行会灵活操作,特殊情况下,更低金额的典当业务也可以操作。

二、当票金额上限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中有较多条款对当票金额上限作出了规定。涉及当物性质、一个当户的最高额度、同一类当物的典当余额、典当行注册资本额、股东投资额等因素。

大金额典当业务操作时,应逐条比对下列条件:

1、房地产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

2、房地产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

3、单个当户: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4、房产业务典当余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5、财产权利业务典当余额: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6、对典当行股东的典当余额: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三、当票开具金额应遵守《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二)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四、违规开具当票要受到的处罚:

1、典当行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典当行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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