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票据质押典当简析

商业票据质押典当简析商业票据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已被企业广泛使用,并在会计实务中设置了“应收票据”科目进行核算。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是指以企业持有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按质押票据面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但对商业票据用于质押时,应如何管理,却未给出要求,现根据国盛业务需要,在对开展商业票据质押典业务可行性分析之前,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操作建议

1、双方当事人在办理质押时应就被质押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2、出质人与质权人进行票据交接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要求进行质押背书,质权人要妥善保管被质押的商业票据;

3、严格审查主合同的真实性;

4、出质人要在“应收票据”备查薄中详细登记被质押商业票据的有关内容;

5、出质人要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被质押商业票据情况,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

从企业方面看,一些企业按规定并不符合申办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但为达到利用票据办理融资的目的,不惜以欺骗手段提供假财会报表、假商业合同、假税收报告、假市场调查,以此提高信用等级,套取办理票据的信用。企业的欺骗行为往往会使其到期不能按时还贷,造成贷款大量逾期使用或承兑不能。

其次,要重视资信审查,从严履行保证措施。银行在处理银行承兑汇票贷款时会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对不同等级的客户须按出票金额的对应比例缴存保证金,剩余部分需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要强化担保措施,注重风险的补偿效率,在对每笔银行承兑业务都要求100%担保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保证金、质押和抵押的比重,有效控制质押物和抵押物变现能力和变现时效,类似的做法国盛也可以借鉴。

对企业提供的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未加以严格审查,就为其签发无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有的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资产、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问题普遍存在,部分银行为了掩盖不良资产,对于无力支付到期票据款项的企业,继续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企业用贴现资金归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款;有的在实际操作中有章不循,随意放大银行信用,超规定限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了逃避上级行授额控制,一些经办行或经办部门采取拆分等违规手法,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拆成几笔签发;有的擅自放宽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或放松抵押担保的条件,为一些资信度不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汇票,给商业票据质押典当业务带来极大风险。

二、商业票据质押的方式与后果

背书人在设定质押背书时,必须在背书中载明“质押”字样,并签名盖章。如果出质人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商业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三、商业票据质押的法律效果

质押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质权设定方式,与普通质权相比,效力不同。

1、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实现债权时,不限定在设质的债权范围内,而是可以依票据请求全部票据金额的完全给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依质押票据再行背书或者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行为无效;

3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4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质押行为无效;

5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对此票据进行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以上仅是一些商业票据质押典当的基本知识,更详尽的安全流程还需要在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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