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还是抵押?机动车典当业务中的选择悖论

 一、机动车典当悖论
  
  机动车典当业务是典当行的重要业务之一。然而对典当行从业者而言,选择质押典当还是抵押典当,却是一件纠结的事情。
  
  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既然是当,作为动产的“车”自然就应当由当铺占有、保管。否则,电影、电视里放的当铺掌柜“表面把当物说得一文不值,等当户走后拿过宝贝爱不释手、露出奸险一笑”的经典画面就是忽悠人了。
  
  更为重要的是,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第8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将“动产抵押业务”列为典当行不得经营的业务范围之内,否则,将可能被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如此,从业务规范的角度来看,机动车典当只能实行质押。
  
  然而与日本、中国台湾地区法律不同,我国大陆对动产的担保方式不限于质押,抵押也是一种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如此,同一动产上不同担保物权竞合,也可能成为一种常态。在这种状况下,抵押权与质权谁更优先将成为担保物权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然而要命的是,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树立了抵押权优先的规范——该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不少典当行就此担心,如债务人与第三人背地里做些手脚,就名下的车辆再做一个抵押登记,自己的权益不是无从保障?!
  
  抵押还是质押,如此成为典当行的二难选择。
  
  二、典当行的现实选择
  
  就笔者了解的实务,目前典当行对机动车典当业务选择抵押和质押均有。
  
  ●对于抵押登记而言,虽然解决了自身担保物权的优先性问题,但以下法律风险是须重点规避的:
  
  1、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没人举报,万事大吉,有人举报,只能自认倒霉。但从法理分析,但《典当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对典当行的抵押物权的实现应不构成法律上的障碍。
  
  2、机动车实物无法控制的风险。现实中,抵押人(当户)将机动车另行出质比比皆是,该机动车(特别是高档汽车)顺着各种或合法或不合法的“质押渠道”流入“黑市”也比比皆是。一旦实物无法控制,再好的交易设计也将陷入“一纸空文”的尴尬。
  
  3、抵押期间机动车发生事故、盗窃、灭失、损毁等风险,导致抵押物价值不足。
  
  ●而对于质押备案而言,虽解决了实物控制风险,却在法律优先性上有固有的缺陷,对此,典当实务上,常常采取以下方式:扣押机动车登记证等原件,并安排专人盯住机动车登记证等挂失信息,防止机动车被再次抵押。
  
  ●另据兑铺耳闻,也有典当行采取了抵押登记+扣车+扣件的做法。扣车、扣件不留任何书面证据。法律风险倒是少了,但品牌风险陡增。毕竟,典当行要想发展、壮大,总得摆脱“黑、乱、奸”的世俗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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