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互联网金融看我国金融体系改革新趋势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风生水起,不仅成为热度最高的金融话题,社会各界广泛议论,各种认识莫衷一是。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额宝以后,截至2014年2月底规模已达约5000亿元,更是令人震撼。一些人认为,有别于银行主导的间接金融模式和证券市场主导的直接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正在开辟第三种金融模式,中国金融体系正面临着互联网金融的“颠覆”。那么,究竟该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呢?

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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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机理
1.互联网金融并不是最近两年产生的新现象。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而展开的各种金融活动的总称。在互联网出现之前,金融活动基本以纸质为载体,大致可称为纸质金融。与此相比,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载体,突破了纸质载体的时空局限性;同时有效拓展了金融交易各方的多样性选择权,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在中国,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各类金融机构也广泛利用互联网展开了诸多业务活动和业务创新,其中既包括证券销售和理财产品等,也包括运用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缴纳各种费用等。不难看出,10多年来,互联网金融已渗透到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并不是一个在2013年才突然冲出水面的新奇现象。
2.互联网商品交易催生第三方支付方式。
近期人们热议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指的是由网商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所延伸的金融活动。2003年之后,我国的一些网商探索出了第三方支付的网上购物模式,这一模式克服了线上交易中钱货时空分离的限制,满足了线上交易各方的需要,有力推进了网上交易规模的快速发展。
3.第三方支付方式派生出新的理财产品。
从销售金融产品的机理出发,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余额宝。利用互联网机制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早已有之,但以往的效果均不太理想。与此相比,余额宝的特点包括:投资者的支付宝账户认购天弘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不需缴纳任何手续费;余额宝与对应的天弘基金“增利宝”之间存在着T+0转换机制等。
4.网商金融目前仅局限于辅助性金融业务。
由上不难看出,网商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只是各类主体运用互联网展开金融活动的一部分,由此,以“网商金融”加以界定可能更为准确,也不容易发生歧义。另一方面,需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网商所从事的金融活动基本还局限于金融体系中的一些辅助性金融业务,如支付清算、小额信贷等,就金融的实质性业务和主体性业务而言,还染指甚少。
5.互联网技术改变了金融活动的载体。
金融,是建立在资产权益基础上,并为了获得这些权益的未来收益而进行的权益交易关系的总和。互联网金融只是借助了互联网的渠道和技术所展开的金融活动,非但没有改变金融的实质和金融的各项核心功能,反而能借助互联网而变得更加突出和更加有效。毫无疑问,正如金融活动的载体从贵金属转变为纸质后,金融运作方式和金融产品创新大为增加一样,随着金融活动的载体从纸质、电子媒体向互联网的转换,金融运作方式和金融产品创新也将日新月异。
二、从互联网金融透视我国金融体制的缺陷
1.外植型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发展有较大的限制。
金融源于实体经济部门中城乡居民与实体企业之间的资产权益与资金的交易,其中,城乡居民是资金的供给者,实体企业是资金的主要需求者,交易对象是实体企业的资产权益。因此,金融内生于实体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从外部植入实体经济部门的金融体系。这种外植型金融体系,一方面以银行业的间接金融为主体,通过银行存贷款的再创造货币机制,保障了经济运行中所需的巨额资金供给。另一方面,又以最低廉的利率吸收存款资金,并以相对昂贵的利率贷放资金来保障银行业可获得稳定的卖方垄断利润。
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消费金融内生于商业购物活动。但在中国,消费金融更多体现在银行卡消费上,出现了银行管资金流、商业机构管物流,却无人管客户信息流的格局。这种格局对经济发展有一系列不利影响。首先,商家扩展业务所需的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银行贷款既需要充足的抵押物,又利率偏高。其次,由于缺乏客户信息和难以向这些客户提供专门的服务。第三,它限制了商家之间的服务竞争。
从这个角度看,支付宝等起源于网上交易的需要,有着将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连为一体的功能,是一种从实体经济内部产生的金融活动。
2.仅靠银行信用难以满足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
自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美欧等经济体的金融信用大致经历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三个阶段。商业信用建立在城乡居民与实体企业、实体企业彼此间商务活动的基础上,以商业本票、商业期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为主要金融工具。19世纪中叶以后,在商业信用发展的基础上,从实体经济部门分离出了银行等专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由此发展出了银行信用。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在美国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市场信用异军突起,它借助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证券等,推进了金融脱媒和银行业务转型,改变了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如今,在发达国家金融体系中,这三种金融信用机制同时存在,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因此,这些国家的城乡居民和实体企业有着比较充分的金融选择权。
在我国的外植性金融中,银行信用成为近乎唯一的信用机制,城乡居民消费剩余的资金除了储蓄存款很难有其他的金融投资运作路径,实体企业所需资金除了银行贷款也没有太多选择余地。在此背景下,P2P网贷、众筹和余额宝等的问世,突破了银行信用的限制,展示了市场信用的魅力,自然受到了众多个人投资者的热捧。
3.以金融机构为主且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不利于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的链接。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与此对应,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呈现出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它既表现为每种新的金融产品都是多种金融机制在性质、特征、期限和选择权等因素组合的产物,也表现为它与实体经济运行紧密结合。但我国的金融监管以金融机构为主且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不仅人为地切断各种金融机制和金融产品之间的内在联动关系,而且严重限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与实体经济运行的链接程度。
与我国不同,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功能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论哪个主体,只要介入了某项金融业务,就由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予以监管;同时,在美欧等经济体,网上商品交易中的支付结算主要由各种信用卡公司实现,它们并没有发展出像我国如此多的网上第三方支付机构,更没有因出现几家第三方支付现象就引致“颠覆”金融体系的轩然大波。
三、深化金融改革的取向和路径选择
网商金融的冲击,虽然揭示了我国金融体制机制的某些缺陷,但它依然主要局限于对银行已有业务的部分分享。我们仍需要进一步加大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力度,推进利率市场化,促进市场信用快速发展。
1.深化金融改革应建立发挥金融市场决定性作用的金融体系。
在金融领域中,应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为重心。在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格局下,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不仅没有降低反而继续上升,金融机构为自己服务的比重在持续提高。在金融脱媒的进程中,市场主导的趋势快速展开,迫使银行进行了业务转型,形成了由金融市场决定性作用为主导的现代金融体系。建立发挥金融市场决定性作用的金融体系,应是我国金融改革的趋势。
2.网商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还有待时间考验。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价格应在买方与卖方的充分竞争中形成。如果只有卖方之间的竞争,缺乏买方与卖方的竞争,则市场处于卖方垄断格局。金融市场也不例外。我国金融产品结构中,存款所占比重高达90%以上,贷款所占比重高达60%以上。要改变银行在存贷款市场中的卖方垄断地位,仅仅依靠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渠道和技术几乎是不可能的。在美国,Paypal通过将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的电子支付相对接,1999年设立了全球第一只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曾一度快速增长,到2007年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达到了近10亿美元。但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由于可提供的回报率过低,在2011年7月29日宣布关闭。
3.应以公司债券为金融改革的主要抓手。
金融根植于实体经济。金融改革应以金融回归实体经济为主要取向,由此,必须充分扩大城乡居民和实体企业的金融运作选择权利,从各种金融产品的对比来看,以公司债券为金融改革的主要抓手是最为合适的。
第一,公司债券属于基础性金融产品,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障碍,在理论上有着高度共识,在实践上已有较为丰富的经验。
第二,公司债券有着一系列独特的功能:其一,它是存贷款的替代品。其二,改善资金错配。实体企业通过发债获得中长期资金,则能够有效改善资金的期限错配状况。其三,推进商业银行业务转型。公司债券的大量发行,减少了银行吸收存款的数量和发放贷款的数量。其四,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在大中型企业普遍通过发债获得运作资金的条件下,银行只能将贷款资金集中向小微企业投放。其五,推进债务率降低。在以公司债券替代银行贷款的条件下,短期债务率将明显降低,这有利于推进实体企业的运行稳定。
第三,在金融改革中,公司债券的功能举足轻重。其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公司债券利率是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替代品。其二,存款保险制度。在存款依然是居民金融运作主要资产和银行经营主要对象的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存在着严重风险。在公司债券大量发展的背景下,银行存贷款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明显降低,由此,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就不容易引致大的震荡。其三,资本账户中的金融交易项下开放。在资本账户开放中,大多数金融交易集中在公司债券及其衍生品方面,***人民币的回流也主要通过这一渠道而展开。
公司债券作为直接金融工具,理应直接向实体企业和城乡居民销售,这既有利于使实体企业摆脱资金来源受限于银行贷款,也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此,需要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切实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制度,改变“五龙治水”的债券审批格局。第三,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环节的审批制,实行发行注册制,强化信息披露程度。第四,积极推进按照公司债券性质和发行人条件决定公司债券利率的市场机制形成。第五,积极发挥资信评级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为多层次多品种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创造条件。第六,推进债权收购机制的发育,改变单纯的股权收购格局。与此同时,切实落实公司破产制度,以规范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维护投资者权益。
在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将大有用武之地。首先,各种公司债券可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披露、市场询价和发行销售,网商也可争取代销公司债券和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资讯服务。其次,可利用互联网展开公司债券的无形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第三,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资讯提高的发债公司经营运作可持续的公开监督,展开债权收购等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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