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务中民品常见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 民品典当法律问题

(6)误收赃物与主张善意取得问题

典当行以小规模资金借贷为经营对象,具有短期性、高利润性、便捷性的特点,而民品典当契合了这一行业特点,能够维持该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市场就会有风险,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民品典当业务中必然存在经营和市场风险。目前的风险主要有:鉴定的风险、估价的风险、保管收藏的风险和变现的风险。其中鉴定的风险最大,鉴定存在的风险有假货典当、恶意隐瞒物品瑕疵、假手续欺诈、赃物典当等。在鉴定风险中又以误收赃物的风险最大。赃物典当是将盗窃的、抢劫的金银首饰等物品低价当给典当行,典当行成了犯罪分子销赃的场所。现在的问题是典当行误收赃物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期无锡的一个案件对我们有警示作用。无锡的两家典当行打官司。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原告无锡某典当公司库房保管员的职务之便,先后12次侵吞其保管的库房内金条74根,价值32万元。而后,陆某自己或由其朋友出面将上述金条送另一家典当公司典当,所得当金16万元均被陆某花掉。陆某和其朋友典当时,对方典当行未按《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验金条来源。案发后,陆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原典当行起诉第二个典当行,要求返还金条。法院认为陆某对金条不享有合法权利,遂判决被告典当公司将金条返还给原告。不能返还的部分折价赔偿,陆某对原告追索不得的金条也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实际上是认定第二个典当行不构成善意取得。

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几个条件必须都符合才行。

典当行对收取当品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对当户的身份、当物的来源、相关证明材料都要详细的审查。否则就可能收当了赃物被公安机关收缴。就审查的方法而言,首先各典当行要制定并执行查验当物的制度和程序。查验当物最重要的是要求客户出示发票。可以参照北京典当业的做法,坚持“三查七对”。即查有效证件;查物品来源;查典当人的谈吐及神态;对身份证真伪,看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核对年龄等信息,看是否与本人相符;核对有无发票证明;核对是不是本人办理;核对客户自述的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是否相符;核对当物的相关信息是否与客户购买时间对上号。如果是成批当品来质押的,还要客户出示营业执照等。只有严格按照典当程序办理业务,严格查验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以此来核实确认当物的权属以及典当人的身份,并保留必要的证据,才能避免被认定为收购赃物。

《物权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律制度,我们要拿起这个法律武器积极主张权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谁占有动产,谁就是所有权人,因此典当行在履行必要审查义务以后只能理解谁占有动产谁就是所有权人。在审查上,由于受现有条件限制,典当行只能尽形式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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