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典当行业监管新规则

近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典当通研究团队认为,该文件与现有监管文件相比,有9新的提法和要求:

一、明确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须同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机构在名称和对外业务宣传中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利用“典”“当”“押”“质”等字样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二、新设典当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

申请新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典当行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典当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典当行应当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至少应有一名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40%,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持股比例不低于40%的法人股东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依法设立满3年;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以自有资金入股;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股权,不将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三、典当行开设分支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

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以上、经营满三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典当行可开设分支机构。典当行向每个分支机构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开展经营所需的场所和从业人员。典当行向分支机构拨付的运营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四、注重文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培养

典当行应重视企业文化、服务理念、人才储备建设,提高知名度,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及培养教育,着力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鉴定、评估等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

五、典当行应当自公司登记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权以及分立、合并前,应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除外)、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司登记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由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州)迁移住所、转让股份(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减少注册资本、解散的,应当自公司登记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六、建立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

典当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开展业务,建立消费者适当性制度,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披露费用、利率、绝当处置等信息,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保护客户及相关当事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个人信息,以及采用非法手段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个人信息。

七、建立完整的会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典当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参照现代金融企业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干衔接规定》(财会〔2009〕11号)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和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八、明确由省协会建立健全典当行业评级体系

四川省典当行业协会根据典当行经营管理、经营业绩、风险状况等,建立健全典当行业评级体系,组织开展行业评级,为监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提供依据。分类评级标准由行业组织制定并发布。

九、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典当行股东资质、公司治理、内部管控、业务发展、合规经营等情况,结合省典当行业协会实施的行业评级结果,对典当行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业务范围、分支机构设立、财税奖补、现场检查频次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的政策措施。

典当/质押/融资快讯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35-16518185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tuntuo@sohu.com

兑铺典当行专业抵押质押贷款、典当融资;提供一对一典当、回收、寄卖、贷款服务!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error: 兑铺网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