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动产质押非“现实移交”的风险控制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又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可见,移交和占有对于动产质押的合法性及有效性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质押与抵押的最大区别。动产质押强调的是质物脱离于出质人而移交质权人占有,否则,质押不生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这一点,《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即“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有好多动产典当业务已经突破上述规定,如大宗生产、生活资料等的质押,没有采取“现实移交”,而用间接占有当户质物的方式来处理。这有利于扩大典当业务,在操作上省去好多麻烦,反映了典当行快捷便利的特点。那么如何控制其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到合法性和有效性呢?

首先,全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它是有法可依的。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因此,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要求出质人“现实移交”,也未要求质权人“直接占有”该动产。比如: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存放在第三人——仓储公司的动产出质给质权人,那么该质押合同自载有出质意思表示的书面通知送达第三人仓储公司时生效,自此直接占有人仓储公司不能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该动产。

更重要的应谨慎操作,可从四个方面规避风险。一是签订三方合同,质权人、出质人、占有人签订合同作为质押合同的附件,明确三方法律责任和各自权益,以规避“书面通知”是否送达给质物占有人的问题。二是对质物占有人,即仓储公司等保管人(单位)的资质要认真审查。考察其信誉,保管能力、安全、消防、质物保险等等,确保质物的数量、质量符合质押合同的要求,以规避司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三、实地查看实物存放的数量和质量。四、有时为出质人提供便利,更好为当户服务,可允许他办理必要的进出库手续,但典当行、借款人、质物保管人须订立严密的进出库制度。

典当/质押/融资快讯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35-16518185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tuntuo@sohu.com

兑铺典当行专业抵押质押贷款、典当融资;提供一对一典当、回收、寄卖、贷款服务!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error: 兑铺网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