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下称《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林权具有投资期限长、评估困难等特点,操作上存在估值、保险、期限、变现等特点。早在2006年,浙江、福建等省份就已开展了以“盘活”和“变现”为主的林权制度改革,重点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

《意见》的出台,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和支持。《意见》共三十四条,核心在于解决林权贷款长期以来的有效抵押问题。

《意见》规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这一举措***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围偏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的问题。

《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建立抵押财产价值评估制度,对抵押林权进行价值评估。《意见》还要求,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抵押林权价值评估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意见》对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林木资产变现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林业局数据显示,2004年初,福建省永安市首次试点发放林权证抵押贷款100万元,开了林权证抵押贷款的先河。截至2012年底,福建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50.56亿元。云南省16个州(市)的96个县(市、区)都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2012年底贷款余额达114.6亿元,居全国第一。

目前,全国已有28个省(区、市)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部分未开展的省(区、市)也在积极试点推开。截至2012年底,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498亿元;2013年一季度,全国林权抵押贷款余额522亿元,同比增长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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