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分析

典当行业自2018年由商务部转隶银保监会监管以来,一方面银保监会积极推进法规制度完善,出台了专门针对典当行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陆续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直接影响典当行业,给典当行业带来了很大改变,影响着行业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也为典当未来发展规划出清晰的脉络和路线。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对典当行业的发展也影响深远。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于2020年5月8日正式发布。这是典当监管转隶银保监会以后首次发布的监管规定。对于典当行业来说,无疑是经营管理中的一件大事。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做好证照衔接。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办理登记注册的典当行需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通知》在证照衔接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即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环节告知典当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申请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

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并强化典当管理工作。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为落实改革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这个政策大家可能平时不太注意,因为每年的年检让我们忽视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这项规定,将压减审批时限。将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由30日压减至20日。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6年延长到了10年。

典当行
典当行

民间借贷新规最高四倍利率的问题

在《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中合理确定息费,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鼓励典当行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承认了持牌典当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间借贷4倍LPR的限制。

只要典当行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正常经营,司法部门就不会按民间借贷进行处理。

《民法典》对典当行 的影响

1、房地产所有权期限的影响。《民法典》规定:房地产所有权到期后,自动延续。这对典当行业基本没有影响。

2、设定抵押权期间,产权可以转让。在转让时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无须抵押权人同意。这对典当行业影响也不大,只要届时履行相关的手续即可。

3、设定居住权对典当的影响。在《民法典》中新增了居住权的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在将房屋抵押给典当行之前,如果该房屋已经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出当人未来出现绝当,典当行需要拍卖处置该类房屋可能会遇到障碍,因为即使该类房屋能够过户,但如果居住权合同约定的居住时间还在持续,依然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购房人一般也不会考虑购买此类房子用于自住。因此会影响该类房屋的拍卖以及成交价。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意味着房屋一旦设立居住权,房屋流通价值将大幅降低,即便该房屋产权人变更后,只要在居住权期限内,新产权人是无法将居住权人赶走的。

请注意规避对典当发生风险后房屋拍卖和处置的影响。

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国务院于近期正式印发《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标志着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

事实上,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地方政府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陆续开展统一登记试点,市场监管部门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办理。

在试点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决定》,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推向全国。据了解,《决定》规定了纳入统一登记的担保类型,明确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登记制度,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同时《决定》还明确当事人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作实质审查。

在此《决定》的基础上,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更加有利于典当行业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的开展和大幅度提升,更好的改善典当行业业务结构,有效防范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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