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当”不等于债务抵消 老观念导致典当纠纷

将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典当,可换取“救急”资金。但当户事后应履行典当合同中的约定,按时交纳相应息费、偿还当金。日前,无锡崇安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当案,声称“正准备还款”的当户半年内多次续当,却迟迟不退还本金。法院发出传票后,当户也没有出庭应诉。

2008年6月,市民任某以名下一房产为担保向典当公司借款3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但借款期限到后,任某又多次向典当公司要求续当,至2010年1月最后一次续当期满,尚欠当金30万元,此后分文未付。为此,典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任某立即归还当金、逾期利息及综合费。法院发出传票后,任某也不愿应诉,放弃自己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典当公司和任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实系典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任某在多次续当后未能在当期内归还当金,应当依约全部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典当公司本金、利息、综合费、律师费。此外,法官认为续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且《典当管理办法》对续当没有次数限制,因此予以支持,对于续当时将利息和综合费转为当金本金的情况,因规章没有禁止,也应支持。

法官介绍,目前有关典当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较为缺乏、理论上存在分歧,诸多原因导致在解决典当纠纷中司法裁判不一、当户不愿应诉以及调解难度加大等问题的日益突出。

此外,市民对“当铺”的认知还停留在过去。很多人认为自己把当物交给了典当行,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当物就归当铺所有,可以以物抵债。因此,当典当行起诉当户时,许多当户都表示不解,认为典当行可以直接去处置抵押、质押物,而无权起诉当户强行要求付钱赎当,因此拒绝应诉。典当业人士提醒市民,典当主要适用于短期融资,融资成本高。不少市民将典当资金用来炒股、买基金、买房等,却没有意识到其中的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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