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抵押又有质押的动产,谁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动产可以被抵押,也可以被质押。同一财产,就可能存在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情况。如果此财产需要拍卖、变卖进行偿还,清偿顺序是如何确定的呢?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权的。因为抵押权是登记设立,质权是交付设立,抵押权的公示性更强,所以清偿顺序靠前。《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所以,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清偿顺序将以权利设立的时间先后作为依据。

【案例】

2021年5月22日,张三与李四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张三向李四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张三将自己的奥迪汽车作为质押财产,在签订合同后交付李四。同年6月1日,张三与王五签订抵押合同,向王五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并将自己的同一奥迪轿车抵押给王五,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9月15日,经过多次催告,张三仍不还款,李四和王五同时将张三诉至法院,都请求对张三的奥迪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对拍卖、变卖奥迪车的价款优先受偿。请问,法院应当将该车辆处分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给李四还是王五。

【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此案中,张三与李四首先将奥迪车质押给李四,所以处分奥迪车的款项应当首先清偿李四,如果处理款项仍然不足以清偿欠款,李四可以继续要求张三偿还。如果处理款项足以支付张三欠款,余款应当用以优先偿还王五。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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