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后民间借贷利息这样计算

2020年12月31日晚,是《民法典》生效并实施的前夜。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在数十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其中,修改的重点条文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6月23日诞生以来,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

利率最高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无效;

24%-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支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无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为顺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最高法院在2020年8月18日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行修正,将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值得玩味的是,在2020年8月18日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中,对于修正案出台之前的借贷行为的利率保护上限,最高法院在修正案中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该规则也被法学界普遍诟病,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规则仅仅适用于将来,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人们也只能遵守行为时的规则,不能也不可能让人们遵守和预见将来的规则。

该规则发布4个月以来,基层法院实务中,法官对此规则的处理差异很大。按照这个规则,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因为此前没有LPR,LPR的利率报价机制出台于2019年8月)的借贷行为,规则是“可参照”4倍LPR%来算,但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都是按照“应参照”来掌握。

有基层法院法官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如果不参照15.4%来判决,借款人将上诉,上诉后,一是可能被上级法院改判。因为‘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大趋势。但是如果参照15.4%来判决,又违背当事人的约定,出借人将不服判决。”

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修正案中,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进行修改。

按照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一个借贷行为,如果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贷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息,应按照24%的保护上限利率确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该按照起诉时的4倍LPR保护上限来判决。这一调整,解决了基层法院实务中的困惑。

举例说明:

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25%。按照此前的司法解释,如果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提起诉讼,法官可参照利率保护上限为15.4%来判决。15.4%-25%的部分,不予支持。因为是“可参照”,而不是应当参照,所以法官按照24%判决,也并不违法。

而按照本次修正案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这一时间段的利率,只能按照当时的上限24%判决;而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则只能按15.4%来支持。这样分段计息,更加清楚明晰。(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玉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后利息的计算方法(2021.1.1)

一、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

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约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每月LPR利率(最近更新2020年12月21日)

2020.12:1年期3.85%

2020.11:1年期3.85%

2020.10:1年期3.85%

2020.09:1年期3.85%

2020.08:1年期3.85%

2020.07:1年期3.85%

2020.06:1年期3.85%

2020.05:1年期3.85%

2020.04:1年期3.85%

2020.03:1年期4.05%

2020.02:1年期4.05%

2020.01:1年期4.15%

2019.12:1年期4.15%

2019.11:1年期4.15%

2019.10:1年期4.20%

2019.09:1年期4.20%

2019.08:1年期4.25%

四、逾期利率的计算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修订)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六、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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