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法典施后,为他人提供担保前后的对比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规定有比较大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连带”这两个字,一般就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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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林某因经商需资金周转,请来朋友杜某担保在李某处借款100万元,杜某出于兄弟情谊在借条上签署了“保证人杜某”五个字。后林某因意外身亡,李某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杜某辩称当时只是出于兄弟情义担保,以为只是简单的签个字,并不知道担保的法律后果,杜某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由杜某向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20多万元。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林某无遗产可供执行,法院查封并拍卖了杜某价值120多万元的房产。杜某行使追索权无果,导致杜某经济困难。

 

法官说法

 

如果杜某出于兄弟情义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后,那么杜某在欠条上签署的“保证人杜某”五个字,会被法院认定为一般保证行为,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应当先向林某主张偿还欠款,或者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定林某应当偿还债务,法院才能强制执行杜某的财产。即使林某死亡,也应先就林某的遗产进行处分,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才能要求杜某就债权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评析

 

杜某出于“兄弟情义”,未能综合自身经济能力、理解担保的法律含义及后果,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是在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发生的担保行为,杜某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施行前后对比

 

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在2020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之后的保证行为,如果保证人只在债权凭证上注明“担保人##”,就视为一般保证行为,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行为。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是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债权人需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法定保证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内,债权人需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奉劝各位:

 

担保有风险,

 

不要随意签,

 

尤其是“连带”,

 

两字非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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