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冠李戴,错把寄卖当典当

近日,武汉晨报发表了《10万元股票可典当5万现金?》的文章,文章是这样写的:“经历这轮大跌后,股民陈望玺(化名)被套牢了。陈持有的几只股质地不错,包括中国人寿、浦发银行、万科A等,但由于买入较晚,没及时止损出来,如今已被套牢。 “牛市大跌是买股的机会。”陈看到股市持续下跌,他很想抄底,但手头又没钱。QQ群上一位杭州的朋友告诉他,股票也是可以典当的,陈决定去试试。11月23日,陈在武昌询问了多家典当行,欲典当自己的股票。当时,陈的账户里有市值10万元的股票。“只能当出5万元现金,并要收取10%的手续费。”武昌雄楚寄售行的老板表示,陈还必须要告诉典当行其股票账号及密码,并抵押股东代码卡和身份证。这位老板说,10天为一个当期。市值10万的股票,当5万元,并扣除5000元手续费后,当得4.5万元现金。当期内赎回时,若股票市值涨至10万元以上,典当人要把差额补给典当行;股价若下跌,典当行不承担责任。过了当期,股票则由典当行自行处理。”(地址:http://www.cb315.com/App/Transaction/NewsDetail.jsp?title=财经新闻&newscode=20071127000022)由此可见,该报记者对典当知识了解不多,对寄卖行与典当公司的区别知之甚少。

其实,寄卖行与典当行是有着严格的界线划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寄卖行只做“小额物品的寄存销售”,交易的是商品而不是现金,寄卖是顾客将商品或旧货送到寄卖行或委托行后,双方依据商品的新旧程度和质量合议价格,由顾客委托商店出售,待商品售出后,寄卖、委托行按规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其余货款交给寄卖者。也就是说,寄卖、委托行扮演的是替顾客代卖物品的角色。自《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国家依法解除了对寄卖、委托行的特行监管。作为一个旧货的代购代销行业,寄卖、委托行准入门槛相对较降低。其成立的条件以及审批程序很简单,只需持有公安局核发特约许可证,然后凭特约许可证到工商局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更可营业。资金的要求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都可以,没什么特别的局限。寄卖、委托行的经营范围仅有生活日用品和生产资料,国家专营专控的物资被排除在外,其经营范围也并未涉及到房产、汽车、财产权利(如股票)等业务。

根据国家2005年4月1日颁发实施的最新《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并且要有熟悉典当经营管理及鉴定评估的专业人员及严格的前置审批手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日常检查和非常严格的年审。 由此可见,能从事股票典当业务的典当公司最低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另外从事股票典当也有严格的审核流程、操作流程及手续,而非晨报作者所撰写的那样。并且在息费上面也有严格的规定:1)典当综合费用: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典当当金利息: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如晨报记者所写,寄卖行收取的费用达到当金的100‰,远远高于典当综合费用与典当当金利息之和。

晨报记者所写文章,会引导较为恶劣的错误的舆论导向,使更多读者误认为寄卖就等同典当,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摸黑了典当行业。我们强烈呼吁新闻媒体同仁,请了解真实情况,客观真实报道,不要一味追求其他利益而无关事实真伪。同时我们也呼吁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寄卖行业,把这些打着“典当”蒙骗消费者的公司进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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