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袁先生将自己的轿车给典当行质押,他收取14.5万当金后却一直没有还钱,被典当行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向媒体通报了一审判决结果,袁先生被判偿还典当行当金14.5万元,并以同期4倍银行利率支付相应综合费用。由于被告没有在限期内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车主典当14.5万逾期不还钱
2011年10月14日,市民袁先生急匆匆走进了典当行。
袁先生称要钱急用,打算拿自己的进口现代轿车质押。当天,典当行就和他签订了当票,约定袁先生以他价值约30万轿车按六成当出,向典当行借取当金14.5万元,并约定月综合费率。
契约签订后,典当行收取了袁先生的轿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车钥匙,当期一个月。然而,一个月后,袁先生没有偿还本金,综合费也一直拖欠未交。典当行无奈之下,在今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车主偿还14.5万并交综合费
在案件开庭当天,袁先生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书。典当行提交相应证据后,请求法院判令袁先生偿还当金本金;综合费从2011年10月14日起计算到还清之日。此外,典当行还请求法院确认他们就该轿车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在这起纠纷中,除双方约定的综合费用过高应予调整外,典当行出具并由袁先生签名确认的当票真实有效。袁先生没有按约偿还当金并支付综合费用,也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赎当或续当,因此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对典当行主张的综合费因明显过高,法院不予支持,基于公平原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收为妥。法院一审驳回了典当行提出的对拍卖轿车有优先受偿权这诉求,判决袁先生偿还典当行当金14.5万,并支付从2011年10月14日起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4倍计取的综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