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诉讼案 仲裁解决更便利

有业内人士介绍说,如果通过对典当行业特点比较了解的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某种程度上有可能避免因我国还没有典当相关法律或行业条例所造成的困境。

记者注意到,最近几年来,有相当一部分典当业内人士逐渐认识到仲裁对于处理典当纠纷的便利之处,仲裁知识在行业内也有了越来越多的推广。

通过仲裁机构可避免法律空白

据悉,当典当纠纷走上司法诉讼程序时,“同案不同判”以致损害典当企业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典当管理办法》法律效力较低,一旦与那些“国家法”相冲突,只能“让位”。于是,在诉讼的典当案件中,时常会产生一些与《典当管理办法》相冲突的判决。

最为常见的就是关于典当“综合息费”的判罚。在律师的普遍观念中,综合息费实际上属于民事协议的范畴,只要没有胁迫和欺诈行为,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合同为基础收取综合费用。然而,这一点通常不被法院采纳。

有业内人士介绍说,如果通过对典当行业的特点比较了解的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某种程度上有可能避免因我国还没有典当相关法律或行业条例所造成的困境。

“所谓仲裁,即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有法律界人士解释道。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也就是说,通过仲裁庭颁发的文书,具有与法院判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

“选择仲裁有个最大的好处,就是快。”长期关注典当行业的资深人士、北京律师朱巍表示,通常情况下,一般的民事纠纷上法庭,从法院开始受理、到一审判决结果出炉,预计要花上6个月左右的时间,这还不包括其中一方对结果不服,需要进入二审阶段甚至继续申诉。相比之下,仲裁机构因为处理案件的数量要少于法院,往往半个月到1个月的时间就能完结,最快则是当庭处理完毕,费用也相对低廉。

有一定的选择性是仲裁的另一大优势。“进入仲裁庭后,仲裁双方可以各自选择自己认为可靠的仲裁员,也可以选择由仲裁庭来为双方指派。通常调解一场纠纷的仲裁员人数要么是3位、要么是1位,如果双方都选择或被指派各自的仲裁员,那么还将有一位仲裁员站在中立的角度来同时进行调解,为的是保证公平。”朱巍说。

至于仲裁员的从业资格,《仲裁法》对此有着相当严格的规定。鉴于走仲裁方式的基本为民商事纠纷,当前各地仲裁员的组成多为懂民商法的专家,比如大学教授等。

多地典协与仲裁机构长期合作

或许正是因为认识到仲裁对处理典当纠纷的诸多好处,近几年来,由典当行业协会出面,牵线搭桥当地仲裁机构的例子涌现不少。

涉及得比较早的有天津、上海。2011年中旬,天津市典当同业协会就计划将仲裁小组引入协会,不过因为场地要求等细节限定,未能最终成型。

同年,上海市典当行业协会与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表示将逐步建设以仲裁为主的典当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建立典当协会与仲裁委定期宣传和信息交流机制,对典当协会会员进行仲裁规则的宣传和推广。在此影响下,如今,上海已经有多家典当企业开始将仲裁列为典当合同当中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上海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吴贤达对此直言,协会今年还将就仲裁法律制度基本情况以及其优势和特点向更多会员单位进行推广。

另外,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以及安徽省典当行业协会也在去年与当地仲裁委员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内容包括不定期向会员单位进行仲裁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并积极为当地典当企业提供仲裁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等。

然而,截至当前,真正选择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实际案例仍旧不多,这诚然与典当行对仲裁的了解程度,以及不少地方、特别是三线城市缺乏仲裁机构有一定关系,但业内人士坦言,更多时候,选择与否,与仲裁的“弊端”也息息相关。

总体而言,仲裁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利弊不一,有分析认为,仲裁省时、省力,适用典当的优势不可忽视。“虽然各类融资机构的蓬勃兴起,将来与之相关的纠纷可能会更加复杂、多变,进一步了解仲裁,以备将来多一种选择,站在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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