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子借50万 到期未还清她被告

周丽是大渡口一空调设备公司老板,前年8月,她以房子做抵押找张明借款50万元,因为一直没还清借款,被张明告到法院。昨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周丽当庭表示,她曾先后还款15万元,但遭到对方代理人的质疑。

抵押房子借款50万元

2011年8月,42岁的周丽用自己在大渡口的一套房子做抵押,从渝北男子张明手里借了5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为2012年2月。

然而,到了还款日期,周丽无法还清借款,便给张明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在2012年7月将借款还清。可是,到了同年7月,周丽依然拿不出钱来还。

因张明也是一个生意人,他也需要资金周转,看到周丽一直无法还钱,便将她告到大渡口区法院,要求其偿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5万余元,并且还要周丽支付律师费2.5万元。

称已还15万只欠35万

庭审时,张明的代理律师说,“张明也是生意人,周丽一直不还钱,对其资金周转产生了严重影响,所以要求周丽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也就是5万元。张明还要求周丽支付2.5万元律师费。”

对于原告的说法,周丽拿出6张银行交易明细表示,自己曾通过银行打款,先后向张明还款7万元,而且还让一家公司向张明打款8万元。“我还欠他35万元,应该支付多少利息我也认了,并且愿意从7月起每月还款2万元,直到还清为止。至于律师费,我不会认,难道他找个收费10万元的律师我也要给钱?”周丽表示。

对此,张明的代理律师表示,周丽所出具的银行交易明细无银行盖章,同时无法证明这些钱用于归还借款。昨日,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提醒

打款后给对方发个短信

对此,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朝敏介绍,张明与周丽之间的借款纠纷,法院一般会根据证据综合考虑,确定由谁举证证明。“比如说,张明称没收到过还款,那么法院可能要求其出具证据,证明周丽打给他的款项不是用于偿还借款,而是作为他用”。

杨朝敏提醒,通过银行或当面还款后,最好有当事人的书面确认或电子确认,“通过银行还款后可发一个短信,告诉当事人自己什么时候打了多少钱用于还借款,避免以后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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