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政策作重大调整,绝当品处置金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升到10万元

北京市金融局最新公布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对典当行的很多政策做了重大修改,将有利于典当行健康长期发展。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关于典当行绝当品的处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物估价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估价金额10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处置绝当物,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这对做民品业务的典当行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好政策,长期以来,典当行只能自行处置3万以内的绝当品,这对典当行来说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

原来《典当管理办法》(2005版)中的绝当品处置规定如下: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来规定的绝当品处置金额显然很难满足实际业务需要,这次关于绝当品处置金额政策的调整也体现了主管部门在根据市场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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