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返还未到期典当综合费用的探讨

在我们典当行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会碰到客户主动要求提前赎当的情况。

有的典当行制定的典当须知中有“提前赎当已收综合费用不退”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也是这样在执行的。

典当业务金额有大有小,一般本金较小的典当业务,涉及到的未到期典当综合费用金额比较小,大多数当户也不计较,只有小部分客户会提出主张要求返还。一般情况下典当行的工作人员会解释说不能退还的,并搬出典当须知来证明,当户也就不再主张了。大金额的典当业务,则提出返还主张的比例很高,一般情况下当户会事先告知典当行要提前赎当,并协商退款事宜。

当户提出的理由一般有:典当行事先没有口头或书面告知;店堂告示没有多大效力;费用不退,有欠公平交易……

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因退费问题引发的当户与典当行的纠纷,发生次数有逐渐增多的现象,有的会在典当行店堂内发生争执,如果争执无果当户就会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如果调解不成还有被公诸于媒体上的可能。

如果当户强烈要求退还,典当行该怎样应对呢?

《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典当综合费用的规定,有下面这几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三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第三十八条);“……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三十九条)。

从上述规定来看,当户在办理典当业务领取当金的同时,要先行支付典当综合费用。这说明,典当综合费用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

典当行为什么不愿意返还未到期的典当综合费用呢?我想,主要是因为不想放弃已到手的收益。

那么,典当行不返还的法律依据有没有呢?我认为没有。

首先,从《典当管理办法》中找不到允许典当行不返还的条文。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典当行不返还“预收”的综合费用“显示”不公平。最后,参考银行提前还贷的操作,银行贷款的利息是按实际天数进行结算的。

因此提出建议,所有的典当行应积极主动返还未到期的典当综合费用。

现在,都在提倡“客户是上帝”的服务理念。为了更好地为当户服务,典当行也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勇于完善规章制度。典当行还应当及时更新典当管理软件,让软件系统自动计算未到期典当综合费用的返还金额,省却人工计算的繁琐,杜绝人工计算的错误。

我想,我们典当行如果要继续稳健发展,让大家理解接受典当,很多不合理的行规可能要主动的及时的改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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