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务认识的误区

自我国恢复典当行业务以来,已经有了20年的时间。在这20年的时间里,成立典当行的审批部门从人民银行、工商局、公安局三家都有权批准设立,到人民银行、经贸委,乃至现在的商务部独家审批。管理的办法也是从令出多家到现在的单一部门的归口管理。尤其是后两者始终没有明确说明和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典当行到底干的是什么业务,经常引起误解,甚至于有的同行也不太清楚。

我们知道,“典当”的说法自古有之,已经存在1000多年。我们通常知道以前的典当不仅可以典房(不动产),而且可以典物(动产),但是连人可以典当的事,知道的肯定不会太多。过去的典当表现形式为承典人在典期内对当物必须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出典人赎当时只需偿还当金(本金)即可。除此以外,承典人是不可以收取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表现在权属方面就是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这才是真正的“典当”,是真正的用益物权。而此时的所有权则成为限制物权,用益物权的效力大于所有权了。在典当期间,承典人虽然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所有权却仍然属于出典人。这种权利就是“典权”。只有在“绝卖”(死当)后,所有权才可以直接转变为承典人所有,即绝当物归典权人所有,于是“典权”消失,同时就是“典权”变为所有权了。

1987年典当行实现了复出。但复出的性质、方式、方法都于以前大不一样。在《担保法》95年通过后,又经过人民银行加强监管和首次整顿后,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给予了认定。在经贸委、商务部接手后,虽然先后通过的2种“管理办法”,但都回避了典当行从事的业务种类规定。这是否是由于经贸委、商务部不能颁布“金融许可证”有直接关系不得而知。

人民银行监管时,根据商业银行法和贷款条例的明确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可以办理“金融”业务,所以人民银行从监管角度出发,将典当行列入了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依据法律规定颁发“金融许可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典当行从一开始的业务就从属于“金融”业务。由于当时是从限制典当行规模和业务范围出发的,同时也是为了限制今后可能出现的“典权”现象,在颁布的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所以典当行从开始就是从事“贷款”业务,而不是“典当”业务,更不是其他业务。

应该说,人民银行对业务性质的指定是非常准确,典当行办理的就是“贷款”业务。既然“典当”不是典当行的业务,那么担保是不是典当行的业务?

我们看到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是“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不动产抵押典当业务”等等,于是,有人将“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也按业务对待。

抵押和质押都属于担保的范围,那么,“动产质押、不动产抵押”真的是典当行的业务吗?我在这里可以明确地说:不是。

我们知道,现在出现了很多的“担保公司”,他们的业务是什么,就是为找不到担保物的企业提供还款保证,他没有对外“贷款”业务的权力,只能对外办理“担保”的业务。相反,我们典当行只能对外办理“贷款”的业务,对外放款;我们没有对外进行“担保”业务的权力。由于企业性质的不同,才有了“贷款”业务和“担保”业务的区别。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是为了别人进行担保,我们典当行在“贷款”业务的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实物办理担保,是当户自己为自己的“贷款”行为进行担保,决不是典当行为对方进行担保,更不是在办理担保业务。担保行为与担保业务完全是两种根本不同的概念和性质,是有原则的本质区别。

监管部门对典当行的业务有法定的监管权力。但当户的担保行为也依法具有法定的经营自主权和行为自由选择权。也就是说典当行的业务对象—当户选择担保的方式是依法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抵押、还是质押都应该可以,只要担保物不违法就行,这一点新的《物权法》就开放的多。但有一点,信用担保是绝对不行的。

为什么?不是什么担保方式都行吗?其实,我已经说过,前提是不违法。因为法律规定了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其中,保证就是信用担保。保证对典当行为什么就不行?这是因为有《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虽然属于部门规章,但如果在没有其他法律否定它的情况下,《典当管理办法》它就是“法”。《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从事的抵押也好、质押也好,都是实物担保的贷款业务,这是前提,信用担保显然不是实物担保。有了这个“法”的高压线,就不要逾越。同时用实物进行担保,也是对应“典当”2字的,如果对典当行贷款业务的担保连实物都不需要,我们还叫典当行吗?同信用社还用区别吗?

另外,我个人认为,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的贷款业务”是完全可行的,是不违法的。虽然这也是《典当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为什么就行?这是因为,一、“贷款业务”符合规定。二、“动产抵押”符合民法、担保法、包括即将生效的物权法,也符合实物担保的规定。《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的地位不可替代,民法更是将“质押”列为特殊的“抵押方式”,也就是说“动产的质押”就是“特殊的抵押”!。无论担保的性质是普通也好、特殊也好,质押的实质就是抵押。!在《典当管理办法》与法律有冲突时,《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效力就依法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定了。

所以,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时,关键是要掌握好监管的尺度,别让担保物“跑了”。找对登记部门,再作好各种抵押登记,为你的最后一道防线加上一把保护锁。

总之,动产抵押也好,质押也好,说来说去最好还是占有抵押物办理质押为上策。这样确保典当行可以随时对抗任何(包括善意)第三人。除非实在不行,尽量不要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典当/质押/融资快讯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35-16518185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tuntuo@sohu.com

兑铺典当行专业抵押质押贷款、典当融资;提供一对一典当、回收、寄卖、贷款服务!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error: 兑铺网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