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五大方法

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 的主要依据和基本原则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样,在评估时必须有正确科学的依据,这样才能得出较正确的结论。其主要依据包括:

(1)理论依据。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评估学,其操作方法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操作。

(2)政策法规依据。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工作政策性强,依据的主要政策法规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汽车贸易政策》;《汽车报废标准》;等等,以及其它方面的政策法规。

(3)旧机动车的价格依据。一是历史依据,主要是旧机动车辆的帐面原值(既各种发票),净值(既折旧后的价值),等资料。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不能作为估价的直接依据。是现实依据,既在评估价值时都要以基准日这一时点的现实条件为准,既现时的价格,现时的车辆功能状态等。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工作原则是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行为的规范。为了保证鉴定估价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做到公平合理,被社会承认,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公平性原则。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要遵守最基本的道德规范。鉴定评估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态度要公正无私。对评估结果应该是公道、 合理的,绝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2)独立性原则。是要求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工作人员应该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可靠的资料数据,对被评估的旧机动车价格独立地作出评定。鉴定估价人员的工作不应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公正客观地进行评估工作。

(3)客观性原则。是要求对旧机动车计算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对技术状况的鉴定分析应该是事实求是。

(4)科学性原则。是在旧机动车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使评估结果准确合理。

(5)专业性原则。是要求鉴定估价人员接受国家专门的职业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由国家统一颁发执业证书,持证上岗。

(6)可行性原则。亦称有效性原则;要想使鉴定估价的结果真实可靠又简便易行,就要求鉴定估价人员是合格的具有较高的素质;评估中利用的资料数据是真实可靠的;鉴定估价的程序与方法是合法的、科学的。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基本方法

鉴定评估方法有五种:既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清算价格法。

(1)市场法又称现行市价法;市场价格比较法。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车辆相同或类似的车辆作为参照物,分析参照物的构造、功能、性能、新旧程度、地区差别、交易条件及成交价格等,并与评估车辆一一对照比较,找出两者的差别及差别所反映的在价格上的差额,经过调整,计算出旧机动车辆的价格。但前提条件是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充分的参照物可取最好是近三个月时间的参照物。其基本公式为:

标的车价格 = 参照车的市场价格+标的车与参照车比较的差异金额

或标的车价格 = 参照车价格×(1 ±调整系数)

(2)成本法。又叫重置成本法,是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辆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车辆的各种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车辆现时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 = 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 = 重置成本×成新率

车辆重置成本 = 车辆原始成本×(1+物价变动指数)

车辆重置成本 = 车辆原始成本×车辆评估时物价指数
车辆购买时物价指数

 

(4)专家咨询法。专家咨询法的思路是将专家似定为市场潜在的购买者,利用其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鉴定评估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采用这种方法的专家人数以4—8人为宜。

(5) 清算价格法。是指企业由于破产或其它原因,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车辆变现,在企业清算之日预期出买车辆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企业破产,抵押,停业清理时要售出的车辆。 前提条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破产处理文件或抵押合同及其它有效文件为依据;车辆在市场上可快速出售变现;所卖收入足以补偿因出售车辆的附加支出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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