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典当(抵押)操作流程(实施细则)

一、查验房地产产权证

由业务部初审客户提供的有关其房地产抵押典当提供的基本资料(当户的合法有效证件及当物所有权证明),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并将客户资料记入《客户业务接待登记簿》。对基本资料不完整的客户协助其准备齐全。

二、实地勘察

对基本资料完整的客户,业务应及时到房屋所在地察看房屋新旧、朝向、房型等,并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相核对,核实屋主及居住地的真实性。

三、估价

经查验、勘察符合条件的业务,根据房屋的新旧程度、区域地段、同类市价等综合因素由我公司进行估价,或者请我公司委托的专业的、符合法律资格的房地产估价事务所估价,以确定房屋的现行价值。

四、确定当金及综合费率

将客户资料、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提交公司总经办或业务评审委员会,公司结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该笔业务的可操作性,对可操作的业务确定折当率、利率、费率标准。

五、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

业务部根据公司决议的折当率、利率、费率标准等条款,与客户签订主合同(借款合同或当票)和房地产典当抵押合同。

六、办理登记及公证(典当合同公证、委托授权公证)

抵押房屋,要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

(一)现房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2、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3、划拔用地、集体土地及村民所有的房地产提交优先向政府补交地价款保证书、市政府及国土资源局批准抵押的文件(属村集体土地的房地产须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4、抵押人为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5、抵押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集体企业的,须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6、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市房委会核准文件;

7、抵押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1)个人:身份证、军(警)官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营业执照需要经认证或公证;

3)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缴清地价款凭证(计收地价单位证明);

3、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4、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抵押房地产楼层平面图;

5、划拔用地、集体土地的提交优先向政府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属村集体土地的房地产须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6、市政府或国土资源局批准抵押的文件;

7、抵押人为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8、抵押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集体企业的,须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9、抵押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1)个人:身份证、军(警)官证;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境外企业营业执照需要经认证或公证;

3)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空地抵押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缴清地价款凭证(计收地价单位证明);

3、属划拔用地的,双方须提交优先向政府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4、市政府或国土资源局批准抵押的文件;

5、抵押人为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6、抵押人为国有或国有控股、集体企业的,须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7、抵押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1)属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属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境

外企业营业执照须经认证或公证;

3)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收存证件,发放当金

1、房地产登记部门发放的他项权证原件及相关资料由我公司保存。

2、业务经理将当票与当物资料核对后,将当物资料装入客户资料袋。

3、封包时,与当户当面清点,包装,封存,封口处让当户签字。

4、封包后,保管须在当票上签字,同时在封包上应贴牢当据编号。

5、封包入库前,保管员应根据当票“保管联”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登记入库;同时按照公安部门治安管理规定,在典当业务登记簿上对当户姓名、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当物名称、数量、规格、当据编号逐等项登记。

6、公司拿到他项权证后,根据当票实付金额向当户支付当金。

八、赎当、续当与绝当

(一)赎当注销登记。

1、到期客户持当票和本人身份证办理赎当。

2、业务经理应审核赎取人身份证明及所持当票真伪。

3、出纳员收取本金利息,确认结清后,开据一式三联“收款单”。

4、保管员见出纳“收款单”保管联后,按当票编号入库取物,并对当物出库登记销号,当物与当票核对无误后交当户当面拆封,清点核收。之后双方向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注销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回原证交还当户本人。

(二)续当。

1、当户由于资金等原因到期不能赎当的,可以续当。

2、当户续当须持居民身份证和原当票于典当到期前或期满后5日内办理。

3、办理续当时,业务员应审核原当票及当户身份证,填写续当凭证,续期不得超过原当票期限。

4、保管员应根据续当凭证“保管联”对续期当物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5、出纳员复核续当凭证后,与客户结清前期当金利息和本期综合费用。

(三)绝当。

1、典当期限届满5日内,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称为“绝当”。

2、对大宗当物或折当率较低的当物,当期届满,先要发函或电话通知当户。

3、保管员每月应根据“库存当品登记簿”清理逾期当物,列出绝当物清单。

4、保管员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出库单,将绝当物出库,并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登记销号,同时应建立“绝当品专用台账”,用以逐一记载绝当品的增加或减少。

5、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按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我公司委托的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本息后,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6、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我公司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

7、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交售指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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