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典当业发展史

外国典当行的出现,一般认为是在欧洲中世纪前期,据民国宓公干《典当论》考证,欧洲大陆金融机关的创始人当为寺院。早在公元前7世纪,巴比伦的寺院,便首营放款业务。而作为平民金融机关的典当行,最早发祥于意大利。公元前675年,意大利的埃西利亚寺院金库。便开始经营存款及放款业务。欧洲最早经营典当业的属于犹太人,主要以营利为目的,而典当行的正式成立于1198年,当时在Fredsing,由僧侣发起组织,属于纯粹慈善性质。1464年正式的公益典当行也在Arvieto设立,其后逐渐普及欧洲大陆。英国作为营利典当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其最初的一家,也是由伦敦主教MichaelNoretburg于1361年以遗产一千银马克所捐设,完全属于义务性质。

亚洲典当业除中国最早外,其次要数日本。日本典当业源于“出举”。“出举”在日本货币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共分为两种:即公出举(官办)和私出举(民营)。日本大化二年(公元648年)所出的《日本书纪》一书中记载有“贷稻”字样,即是“出举”。“出举”类似我国今日流行的小本借贷制度。据日本《类聚国史》记载:“桓武天皇延历十四年(公元1455年),寺院出举,所获甚丰。”可见日本“出举”,初创时是为便利平民,其后渐成为营利机构。在我国典当制度传入日本后,“出举”性质遂正式演变成典当。当时正值我国宋代时期,此为日本正式典当业之起源。

欧洲各国典当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大特点是公益典当行盛行。各国典当业从营业的动机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采取私营主义的国家,如英、美两国;二是采取公私兼营的国家,如意大利、德意志、奥大利、日本等;三是采取纯公益主义的国家,如法兰西、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国。在15世纪到19世纪,这些国家的公益典当均由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经营。公益典当的资本金来源由政府财政拨付及各类捐助和公共团体借款等。资金利率实行低息优惠,一般在法定利率5厘以下,期限通常为一年,典当行负责人由政府官员兼任,所得纯收益用于捐赠救济院和慈善病院。公益典当目的是为了稳定社会,解决公民及公众生产、生活融资便利。

欧美典当业的发展大致经历了繁荣、衰退、复兴、快速发展等阶段。其发展的旺盛期当属于19世纪中晚期和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时期。如英国典当自1785年起,经法律规定必须领有执照才能营业,在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典当行数量增长近70%,典当行被视为消费信贷机构,由政府贸易和工业部中的公平交易办公室负责监督。美国典当业历史较短,兴起于19世纪20年代,即全美第一次经济危机之后,于二战后衰退,到20世纪90年代后重新崛起。美国典当业以州立法,将典当行作为消费信贷机构进行经营许可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全美典当行数量增长了117%,总量达到1.5万家。

此外,在各国典当业的发展过程中,典当业的监管体制也大同小异。新加坡属仿英制,将典当业作为金融信贷业,由政府律政部负责监管,并制订《典当商法》。瑞士在国家民法典中规定典当业必须经州政府许可,始得营业。马来西亚典当业的最高监管机构为中央政府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日本典当业的监管部门为各地公安委员会。该国《典当营业法》规定,典当经营须经各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审核批准。

  欧美等国典当业发展概况

公元10到11世纪,随着欧洲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商业和手工业的日益发达,西欧部分城市的货币关系空前活跃,高利贷逐渐盛行。但由于放债取利为圣经所禁止,基督教徒不能从事,而犹太人却不受此限,为谋生计,流亡西欧各地的犹太人便将一部分自由资本转化为高利贷资本,以开办当铺为职业。这便是西欧最早的典当业经营者。

一、英国典当业发展概况

(一)英国典当业发展历程

英国的典当业历史悠久,是西方典当业起源最早的国家之一。至今已有600多年的典当历史。

英国典当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中世纪。1361年,伦敦主教迈克尔建立了具有官方色彩的公共典当行,这是英国最早的典当行。中世纪时期,英国典当业种类齐全,既有民办典当行,也有教会办的公立典当行和官办的公共典当行。当时的官办典当行费用低,对农民和城市手工业者较有吸引力。英国典当行的传统标志是在典当行门前悬挂“三个球”(threeballs)。大致来说,英国典当业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繁荣阶段:产业革命至二战结束

18世纪产业革命时期,英国典当业得到真正的大发展。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英国典当业进入全盛时期。当时的英国典当行林立,号称比公共住宅还要多;当物种类繁多,但服装占总当物的60%至75%。1830年,英国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有1537家,到1864年增至2500家。典当行平均规模约为5000英镑,每年收当物为60000件。

19世纪英国已经出现典当行业组织。1810年,曼彻斯特和索尔福德典当协会成立,它是英国最早的典当组织,也是世界最早成立的典当业组织之一。1821年,典当行学会(PawnbrokersInstitution)成立。1836年,典当行协会(PawnbrokersAssociation)成立,在英国主要城市设立办事机构,它于1847年与城市典当行保护联合协会(MetropolitanUnitedPawnbrokersProtectionSociety)合并。1892年,英国典当协会(theNationalPawnbrokersAssociation,NPA)成立。但是,由于行业监管不力,英国典当业曾经臭名昭著。

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英国典当业比较兴旺。据马克思《资本论》中引用数据,1846年“伦敦有240家,各地1450家领有执照,所有资本估计100万镑”。二次大战刚刚结束时,英国拥有5000多家典当行,当物类别繁多,从衣服到钻戒等。在生意较多的周五或周六,一家典当行通常接待1000多位当户。

2、衰退阶段:二战后至20世纪80年代

二战结束后,由于英国陆续推行福利制度、物价上扬、宏观经济形势好转和各类信贷消费机构的增多,低收入阶层对典当行的依赖性降低,典当行逐步淡出百姓的视野。人们日益追求资金融通的方便性和快捷性,主要商业街银行网点密布,金融服务业日益健全。典当行的年回报率仅为2-3%,导致英国典当行和当户数量显著下降。到20世纪70年代,英国典当行已减至不足50家,典当业被迫衰落入谷底阶段。

3、复兴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典当业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进行改进业务经营形式,如采用连锁制,提供优质服务吸引客户,将普通商品销售和绝当物处理紧密联系等。同时,典当业是英国小额短期融资形式之一,也是英国金融服务业中增长最快的部门之一。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FSA)估计,约有700万英国居民没有接受过银行或住宅协会的服务,他们因信用等级差而融资无门。上述因素催生了英国典当业的复兴。1989年重组后的英国典当协会则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英国典当业营业额为6.5亿英镑,同比增长10%,平均当金为100英镑。英国银行信用卡年利率一般为18%,而典当行年当息及费用约为46%。

由于典当属于消费者信用,经营许可证没有把典当业单独分类,因此无法精确统计英国现有典当行数目。英国典当协会估计,英国有1000多家典当行及其分店,其中加入协会的有500家,代表800多家典当行及其分店。

从典当行规模看,英国大多数典当行规模较小,只有一家店铺。大约40家英国典当协会会员拥有两家以上分店,大约16家拥有5家以上分店。最大的典当行已经拥有50多家分店。规模较大的典当行实行连锁化经营,极大地改变了典当行的公众形象。

从当户分布看,英国当户一般为中低收入者,占80%。据英国典当协会的一份调查问卷,当户以30岁左右的女性为主,2/3以上的当户家庭有学龄孩子,他们是社会的低薪阶层(低于英国1.9万英镑的平均工资)或者是社会福利的受益者。

(二)英国典当行设立标准

除了一般企业的设立标准外,在英国申请设立典当行还需要以下条件。

第一,典当经营许可证书(ConsumerCreditLicence)。英国典当行必须拥有典当经营许可证书,即A类许可证书(ConsumerCredit),它由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颁发,最高典当贷款额为25000英镑。

第二,办公地址(Tradepremises)。典当行必须有相应的办公地址,通常位于主要商业街上。

第三,安全设施与商业保险(Comprehensivesecurityandinsurance)。典当行对当物负有安全责任,必须采取适当安全措施保证当物完好。此外,商业保险对典当行也是不可或缺的。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对当物投保,英国典当协会建议典当行为了保持商誉与交易安全,应给予当物投保。

第四,足额资金(Adequatefunding)。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典当行的最低资金额,但启动资金一般在1万英镑至10万英镑之间。

第五,专业评估人员(Skillatvaluinggoods)。鉴于英国典当行收当物主要为首饰,高水平的专业评估人员对典当行的日常运营是必需的。

第六,法律程序(Proceduralknowledge)。《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规定了包括典当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小额消费者借贷行为。典当行必须适用该法的第114至122条及其相关法规。

(三)英国典当业务流程

英国典当行与当户之间为资金融通行为,受到英国典当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英国典当协会的业务指导,如典当行必须从公平贸易办公室获得经营许可证,使用标准当票,严格执行业务流程等,这些法律法规同时保护典当行与当户。根据典当金额的不同(是否超过75英镑),业务流程略有不同。

1、当票

典当行与当户协商同意所有事项,在当户确认所有细节后,双方签署借贷合同与当票,借贷合同与当票通常合为一体(简称当票)。典当行与当户双方签字后,由典当行和当户妥善保管,它是赎当的书面依据。

2、赎当

当户在当期内可以随时向典当行提交当票,支付当金及其利息费用,取回当物。当期一般为6个月,双方协商后也可延期。如果当户无法提交当票,或提交第三方当票,或没有经过当户书面许可,典当行有权拒绝赎当。

3、续当

当户在当期到期时如果不能赎当,又不想让典当行处置当物,则可向典当行申请续当。申请续当可以在典当行双方当面确认,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使用的表格略有不同。当户支付前期利息费用后,获得新当票,当期从当户支付前期利息费用之日起计算。

4、绝当

当户在当期到期时如果没有赎当,并且当金不超过75英镑,则当物由典当行留置。如果当金高于75英镑,典当行有权出售或者拍卖当物以抵偿当金及其利息费用。出售前的当物所有权归属于当户,但当金及其利息费用连续计算。

5、当票遗失

一旦当票不慎遗失,当户应立即书面告知典当行,以防第三方使用当票冒领当物。如果当金不超过75英镑,当户需签署当票遗失书面声明,在支付当金及其利息费用后取回当物。如果当金高于75英镑,当户必须在宣誓官(CommissionerforOaths)或公平官(JusticeofthePeace)或公证人(NotaryPublic)监督下签署书面声明。当户可以在支付律师费用后委托律师所***此项事务。

6、当物出售

在当物出售前,当户仍然可以赎当。如果当金超过100英镑,在当物出售前14天,典当行应向当户出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列明当物的询价情况以及当物将在何时、何地、如何出售等细节。如果当金超过75英镑,在当物出售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典当行应书面通知当户,通知包括当物售价、出售时发生的费用以及售价是否超出了当物估价额。如果当物售价超出当票估价额,在扣除销售费用后,多余部分应退还当户。如果典当行没有退回剩余售价,当户有权向典当行索取。如果当物售价低于当票估价额,当户必须补足差价及销售费用。当户如果认为当物售价过低或销售费用过高,可以向典当行陈述。

(四)英国典当业立法情况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订完整的典当业法规的国家。1564年,英国议会颁布多部典当法规,对英国典当业进行管理。1673,1674和1680年,英国查尔斯二世发布政令约束典当业中的不法行为。1745年,英国议会通过保护典当行的法规。1785年,英国议会通过典当法规,要求承典人必须持照经营。187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英国历史上第一部完备的典当法律,即著名的《1872年典当法》(thePawnbrokersActof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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