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办法对经营范围的影响与建议

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

2020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的形式对融资租赁公司可从事和不可从事的业务作出了规定,详情如下:

正面清单

第五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负面清单

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在对金融租赁企业的经营范围研究后发现,金融租赁企业将“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经济咨询”列为其经营范围。这意味着金融租赁企业收取租赁保证金、咨询费完全的合规。

如:西藏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融资租赁服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凭金融许可证00698193号经营)

华夏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租赁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

法律建议

一、法律建议

1、增加部分

依据银保监会的行业监管办法,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应增加自己的经营范围,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调整增加以下内容: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租赁交易咨询

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2、暂时保留部分

暂时保留: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依银保监会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无从事保理业务的法律依据;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保理业务也不在负面清单范围内;同时,负面清单第五款规定了负面清单其他内容由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级金融局去规定,目前还没有禁止从事保理业务负面清单。

对经营范围包括了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严格来说,从事保理业务符合其经营范围,保理业务不在负面清单之内,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保理业务属于合法经营。但这个分析还偏向于理论分析,具体以银保监会的解答为准)

二、重大意义

增加以上经营范围,完全保证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经营。

1、在收取租赁保证金、咨询费上完全合规,不用再担心涉嫌套路贷、放高利贷。

2、有利于法官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保证金和咨询费的合法性作出准确的判断。

3、在开拓新业务领域,可以开展转让或受让融资租赁业务,或转让或受让租赁物。

4、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5、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具相关名目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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