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地产抵押,怎样办理房产抵押

规定房屋、土地抵押权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同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而不是强行扩大抵押权的效力。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并拍卖。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达到未约定部分,抵押权人也不能对未约定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让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房地产抵押贷款。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人提供合法不动产以保证债务履行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拍卖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全部房屋或第三人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由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权属登记。

买方如何知道所购房产是否抵押?

受让人可查阅转让人提供的房产证,在备注栏中查看抵押后是否有抵押登记或注销记录。如果没有记录或记录已被注销,则证明该财产没有抵押,否则没有抵押。对购买的商品房,应当查验开发商出示的国有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提醒购房者的是,在查验开发商证明时应注意四个问题:一是应坚持原件。很多开发商往往出于各种原因不让购房者看到原版。原因之一是土地已经抵押。其次,要注意证件的真实性。第三,看清楚抵押记录;最后,买受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抵押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或者有权随时查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文件。

此外,是否可以购买抵押房屋?如果是,如何购买?在这里,我们需要告诉买家,抵押的房子可能不会被购买。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物可以随债权一并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可以转让。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的,转让无效。在商品房转让中,被设定为房地产抵押的不动产转让时有发生。开发商出售抵押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办理预售登记或者房产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抵押权人的同意书、受让人知道该房地产抵押的声明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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