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任何制度都有其自身所在的范围,抵押权无疑包含在债权债务制度中,抵押权也有其自身的担保范围,这是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困扰每个人的问题。那么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是什么呢?对于这些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1、主债权

抵押权就是为了确保主债权的满足而存在,因此主债权当然是抵押权所担保的主要对象。主债权即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的债权,也被称为“原债权”。

所谓原债权就是依当事人之问约定的主合同债权,而不包括它所产生的约定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初始债权。

一般来说,无论被担保的主债权属于何种债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当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以及债务人的履行期限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

2、利息

利息就是指比照原本数额及其存续期间,依据一定比率计算,而以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为给付的一种法定孳息。在现实生活中,大家对利息一般都非常清楚,但是对于其是否有最高限额会有疑问。

可以说尽管我国《物权法》和原《担保法》并没有对抵押权所担保的利息范围作任何限制,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之问不能互相拆借资金,而只能向金融机构贷款,加之《合同法》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以及自然人借款利率都有限制性规定,因此在抵押权担保的利息范围上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在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包括违约金债权。

损害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支付的赔偿金,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

4、实行抵押权的费用

实行抵押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因实行抵押权所支出的费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实行抵押权的方式有拍卖、变卖以及折价三种方式。当事人可以依法自行协商决定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也可以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实行抵押权。

但是无论哪一种方式都会因此而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就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5、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例如,为防止抵押人拆毁抵押房屋而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对抵押人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进行提存的费用等。

由于抵押权人保全抵押权时必定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在抵押人恶意降低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聘请相关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而支付的费用,就此项费用应否计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问题,《担保法》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但是,我们认为保全抵押权的费用是为保全抵押权,防止抵押物价值减损所而支出且该费用的支出是合理的。即在由于抵押人有过错行为而造成抵押物价值下降的情形下产生的费用。

如果并非由于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的价值降低,抵押人则没有过错,自然不应当将该项费用计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否则就损害了抵押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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