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最高额抵押”之典当应用

纵观典当行业之最基本特征是以物质钱,即必须以实物为抵押或质押贷款。由此可见典当业务的开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息息相关的,也是直接受担保法保护和约束的。因此,在典当行业中如何正确、灵活的应用担保法显得至关重要。据了解中国典当行业多数对典当业务中抵押的设定采用的方式为一般抵押(一般抵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以该财产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即不仅抵押物须是特定的,而且抵押担保的债权、期限、贷款金额也是特定的。随着当今典当行的迅速发展,业务范围的广泛性,融资群体的不特定性,典当业务的开展仅仅依据一般抵押已不能满足当今发展的需要。在现今典当业务开展中存在一大部分这样的融资群体:他们用款周期短,但用款频率高。 在一定期限内出现多次借款,多次还款的现象。这无形中就出现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客户每次融资都要重新办理一次抵押手续。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同时做他项权利登记和借款、抵押合同公证也增加一部分费用,从手续繁琐及时间拖延上给典当行和客户都带来了非常的不便。据本行多年从业经验及专家的引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最高额抵押”可弥补上述现象的弊端。

最高额抵押,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有连续的法律关系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当事人约定在预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实现的抵押权。我国《担保法》在第59条也规定了最高抵押:“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为特别抵押,与我们平常典当中采用的一般抵押相比,主要有以下特殊性:(1)相对独立性。一般抵押权具有典型的从属性,一般先有债权存在才设定抵押权,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而最高额抵押却具有典型的相对独立性,其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能随某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在最高额抵押设定时,主债权完全可以是未发生的,而且将来是否发生都不必确定。因此最高额抵押权也不同于一般为将来债权担保所设定的抵押权。为将来债权作担保的抵押权有两种情况:一是为将生效的特定的债权作担保,例如:为担保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而设定抵押权;二是为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债权作担保。只有后一种情况才属于最高额抵押。因此可以说,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债权担保的典型形式。(2)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特定性为抵押权的特性之一。在一般抵押权,不仅抵押物特定,而且抵押担保未来债权的,其所担保的债权将来是否一定发生,发生额为多少都不确定,更说不上特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是限于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但最高额抵押的不确定性并不是说它在什么方面都有不确定,最高额抵押在范围上和债权的最高额度上是可以设定的。(3)适用范围上的限定性,一般抵押权的适用,原则上并无限制,对任何债权都可设定。但是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的担保,因而其适用范围受一定限制,仅适用于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法律关系,如连续借贷关系,连续交易关系等。(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转让,根据《担保法》第61条:“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是考虑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债权,在抵押合同担保的期限范围内,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允许债权转让,势必发生最高抵押权的转让,如果债权部分转让或转让给几个不同的权利主体,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因此此规定也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地依照抵押设定的一般程序而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也须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例如:甲某多年从事煤炭经营,从山西运煤送往山东某电厂。山东某电厂与甲某约定每月一结帐。这必导致严重占压资金。使甲某的资金在周转上非常困难。因为甲某一个月内需要多次用钱,但月底就能还上,每月都须如此循环。迫于面子问题,甲某没有向亲戚、朋友借钱,而是到银行咨询贷款,结果银行贷款期限要求是长期,且手续审批周期长,不符合甲某资金周转的特性。后来,银行介绍甲某到邯郸市正通典当行。

经过我行对甲某资金用途及资金周转特点的分析,我行推荐甲某用在他名下价值50万元的房产做抵押,只要贷款期间在6个月之内,贷款金额在30万元之内,甲某随时可以到典当行办理贷款及还款手续,综合费用以实际贷款金额计算。甲某了解这些后,像得到救星一样,表示非常愿意接受这种贷款方式。随后我们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但是,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设定不同的是,当事人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须订明下列两项内容:(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最高限额,并在登记时注明。依《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应是借款合同发生债权或就某项商品连续发生交易而分批履行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明确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何种债权,其限额为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1条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作出了限制。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产生的债权。(2)决算期 决算期是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日期。因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并非为抵押权实际担保的数额。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实际担保数额须于决算期日另行确定,所以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不可无决算期的约定。最高额抵押权一经设定,在决算期前,即使因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一度消灭,其抵押权也不消灭,而仍继续存在并担保其后所发生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于其设定时,只是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限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数额须于决算期方能确定。因此,在决算期前,债权数额可能会随时增减。在抵押权成立后至决算期到来时,债权处于不断变动中,有的债权发生,有的债权消灭。抵押权实际担保的债权额于决算期依两方面来确定:一是决算期日实际存在的债权数额;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债权最高限额。也就是说,至决算期,若实际存在的债权额超过所约定的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以最高限额为限。合同中约定的债权最高限额应包括原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应算入最高限额内,而应在抵押物变现的价金中扣除。

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具备一般抵押权实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该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已经确定;二是该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已届满;三是非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没有清偿其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典当行要以对那些信誉度好、借款频率高的一部分客户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贷款限额内,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借款经营需要随军时到典当行进行融资借款。此项业务的开展也具备了类似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的市场优势。无论对典当行业的业务宣传还是对提高业务量上都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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