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售房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案涉售房合同约定,由乙购买甲公司开发的××商业大厦1002~1022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总价款6000万元。随…
【裁判要点】 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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