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的特点及优势

典当的主要特点是指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其在经营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本质特征。具体包括以下一些:
一、融资性
这是典当首要的特点,即典当的功能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是一种融资手段。当户可以采用典当方式,以借贷为基础,以质押为条件,将当物移转典当机构占有,从而换取当金,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二、单一性
这是典当最重要的特点,即典当的专有性或排他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作为一种特殊质押,在实践中只担保货币之债,不担保实物之债。典当机构与当户之间形成典当这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关系,目的在于制约典当双方之间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其他。
三、商业性
这是典当十分显著的特点,即典当的经营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的经营主体–典当机构,作为反复运用典当方式的独立的企业,营利必然且应当成为它所追求的目标。与此同时,典当过程中典当机构在对收当物鉴定、评估、作价、保管、保险和对死当物变价、处分等诸多环节上,亦包含着明显的商业内容。
四、小额性
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放款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数额往往较小,通常大大小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
五、短期性
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时间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期限往往较短,通常大大短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
六、高利性
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收益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费率往往较高,通常大大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七、安全性
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风险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风险往往较低,通常大大低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八、便捷性
这是典当十分突出的特点,即典当一个重要的行业特点。它表现为典当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在融资过程中具有许多服务上的优势。
九、不等价性
这是典当最有争议和最遭人非议的特点,即典当另一个重要的行业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在向当户发放当金时,通常都要按照一定的折当比率确定当价,即使当金的实际数额低于当物的实际价值。
以上是典当的一些主要特点,而其中的额小、期短、利高、安全和便捷这五项特点,又是典当古往今来最具代表性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特点。
尤其是典当的小额性、短期性和高利性,不仅是其作为特殊融资方式的经济特征,而且还往往是其法律特征。

其一,关于小额性。
在经济属性上,典当行以从事动产质押借贷为主,其日常收当的担保物品的价值普遍偏低。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财产结构逐渐发生变化,但用于典当的高值动产依然比较缺乏,这就决定了典当行对外发放贷款的数额,主要会因当物本身价值不高而受到制约,必定呈现出普遍额度较小的特征。
首先,从语言文字方面看,典当就与低值当物有关,是普通动产质押借贷的一种融资方式。如英文”Pawn”(典当)一词最早分别来源十法语中的”Pan”,意为”长筒裙”;和拉丁语中的”Pannum”,意为”衣服”。这表明,典当与服装作押换钱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和密切的关系,早期人们主要是以服装担保向典当行借贷。据美国19世纪的几项调查报告称,1828年,纽约市的典当行全年发生的典当交易为14.989万笔,其中一半以上的当物是服装,另有不足1/4的当物为手表、首饰和珠宝。1892年,明尼阿波利斯市58%的当物是手表,服装和日用商品大量减少只占14%,但即便如此,该市典当行全年的平均放款额也仅为3-6美元。
其次,从当代典当实践方面看,典当放款的小额性亦十分突出。如美国印第安那州1990年每笔当金数额发放情况为:49美元以下的占76.2%,50~100美元的占16.6%,100美元以上的占7.2%。另据美国百年典当老店–纽约节俭贷款社的统计,该典当行1991年共发放质押贷款5.6万笔,总金额1521.3万美元,平均每笔当金为270美元左右,约合人民币2200元。在英国,目前尽管当物五花八门,如钻石、珠宝、银器、古董、乐器和汽车等应有尽有,但只有相对意义上的高值标的,故典当行的小额贷款性质仍无法改变。如英国排名第二的阿尔比马尔?邦德典当公司,1998年向当户发放的当金数额每笔平均仅在65-67美元之间,约合人民币900元。
在法律属性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典当立法,规定典当行必须遵守的当金上限,着重突出典当行的小额金融借贷特色,这使典当行质押贷款的小额性质打上了法律的烙印,成为在典当交易过程中不得任意突破的法定数额。
据统计,美国典当行发放的当金数额每笔平均为70~100美元,但低的仅为20美元,而高的则可达数干美元或更多。然而,由于各州的典当法律不同,故各州典当行的典当金额上限颇有差异。南卡罗来纳州的典当金额上限最低,该州《典当法》第40章第5条第3款规定:”任何典当行都不得发放2000美元以上的当金。”即典当行只能向当户贷出低于2000美元的款项。《佛罗里达州典当法》则规定:典当行发放当金的上限为5000美元,较之南卡罗来纳州要高一些,但同样未超出小额借贷的范畴。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6年最新修正的《典当商法》规定:”典当金额的上限为50加元。”然而近年来该州亦逐步放宽限制,实际上允许一些典当行在典当交易中,将当金上限提高到1万加元。
斯里兰卡早在1942年就出台了《典当商法令》,对典当业的运作依法加以规范。1961年,该国又颁布施行了《1961年人民银行法》,授权银行可以从事典当业务。其中规定,每笔典当交易中向当户提供的质押贷款上限为25万卢比,约合6900美元。这比东南亚一些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的当金上限高出了许多。
在我国大陆,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典当行管理办法》,都未设立当金的法定数额。
其二,关于短期性。
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一般期限较短。从经济属性上看,这是由典当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综合因素所决定的,其中主要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即死当后当金回不来、当物出不去。
首先,资金流动风险决定当期较短。典当行属小本经营,一是资金数量有限,二是资金来源有限,这使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既要考虑盈利性,更要考虑安全性,从而防止资金占压过多,期限过长,造成周转缓慢、甚至死当后损失大的结局。
其次,商品流通风险决定当期较短。当金属质押贷款,用于债权担保的当物一般为低值动产,这使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必须考虑一旦死当发生后,死当物品会因当期过长而出现市场价格波动、甚至滞销压库的结局。

从法律属性上看,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执行法定当期,用于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这些典当期限长短不一,通常以月为单位计算。
关于典当期限,美国50个州和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典当法规不尽相同,甚至出入颇大。1998年4月最新修正的《得克萨斯州典当行法》规定:当期最长为60天,到期不赎即为死当。1996年9月最新修正的《缅因州典当法》亦有规定:60天是当期上限,而当户提出续当一次至少31天。据统计,美国一些州立法规定的当期通常平均在60天左右,即使允许当户续当,续当期限也比较短暂。有些州甚至立法不允许续当。在美国,当期最短的一般为30天。如《亚拉巴马州典当行法》、《蒙大拿州典当法》、《密西西比州典当法》等,都有类似的明确规定。

另外,美国有些州的典当法律,是根据当物的类型来确定典当期限长短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从典当行的切身利益出发,目的在于考虑当物存放在典当行的时间过长,会由于市场行情的迅速变化而导致典当行处置死当难以变现。如《路易斯安那州典当法》规定:典当珠宝的当期最长可达6个月,而其他当物典当则当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又如《特拉华州典当法》规定:凡当户要求续当的,除服装类当物最长续当2个月外,其他当物最长则一律可续当4个月。
相比之下,美国只有个别州的法定当期为12个月,而斯里兰卡、加拿大却以12个月作为最长当期。1996年施行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12个月。但对于如此之长的法定当期,许多典当行在实际操作中则一般都实行国际通行的短当期。如位于该省境内的加拿大最大的典当行–皇家城市珠宝商贷款有限公司就规定,所有质押贷款的期限均为3个月,3个月不赎可以续当,续当期限仍为最长3个月。另有一些典当行实行2个月当期,且规定续当一次最多7天。
在我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法定当期最长为3个月。国家经贸委接手典当业监管职责后则改为:法定当期最长为6个月。
其三,关于高利性。
典当业通常获利较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经济属性上,仅从典当行的资产业务方面来看,由于典当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故其资金回报率相当可观。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典当具有方便、快捷的重要特点和优点,常使当户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融资成功,因而典当交易的时间成本相对较高,同时造成典当贷款的收益较高。另一方面,典当行发放的贷款一般为小额、短期贷款,这使典当交易的服务成本相对较高,于是典当贷款的收益也达到高于一般金融机构贷款的水平。
在典当交易中,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存在着两种收费制度。一是单一费用制,即典当行向当户只征收典当利息;二是多元费用制,即典当行除征收典当利息外,还向当户征收其他相应费用。所谓相应费用,一般包含鉴定、评估、保管、保险等费用的构成。对于典当利息和其他相应费用,有些国家将其统称为财务费用或服务费用,如美国;有些国家则将相应费用统称为典当费用或综合费用,如我国。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收费制度,典当业的高利性质都是不可否认的。
在法律属性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定利率或法定费率亦直接反映出典当业的高利性质,其中又有差别利率(或费率)和非差别利率(或费率)两种具体运作模式。
有些国家实行单一费用制,故其仅以法定利率规范典当交易资金价格,或立法保护市场化利率。如英国自《1974年消费法》施行以来,便不再有全国统一的法定利率,各典当行均根据典当交易状况的变化实行市场化利率。其中,英国本土典当行的利率较低,通常月利率为3%一4.5%左右,而外国典当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月利率较高,一般达到6%。然而均受有关法律保护。
瑞典1996年施行新的《典当法》,但并未规定典当利率上限,也未授权政府监管部门规定典当利率,允许典当行实行市场化利率,一般为月利率2%~4%左右。
斯里兰卡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定利率,该国《1961年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每笔典当交易中的质押贷款月利率为2.5%。
有些国家实行多元费用制,故其常以法定费率(包含法定利率在内)规范典当交易中的资金价格。如从美国来看,美国各地的典当费率极不相同,主要因典当市场大小、当金供求情况、各州法律规定而形成差异。而且,美国的典当费率实行两种模式:
一是非差别月费率。如亚拉巴马、夏威夷、堪萨斯等州均如此,其中最高月费率为25%,最低为3%。无论高低,每月固定不变。
二是差别月费率。如缅因、罗德岛、弗吉尼亚等州皆这样,其中有的州根据当金数额大小决定典当费率;有的州根据典当期限长短决定典当费率;最高月费率达到25%,最低则为1%;一般月费利在二、三分的较多见。
在我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监管典当业期间,均分别立法规定,典当行在典当交易过程中收取典当综合费用,月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当金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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