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的防范

所谓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形势、政策、法律、市场、决策、操作、管理等诸因素的变化或缺陷而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一定量的金融资产在未来的时期内到底能产生多大的货币收入流量,还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这种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风险。不确定性意味着它有朝两个方向发展的可能,一是未加强防范或防范不利使损失成为事实;二是由于采取了防范措施且措施得当,使损失没有发生或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我们应当尽量避免第一种可能,争取实现第二种可能。金融风险的直接危害,不仅破坏金融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削弱和抵毁金融业本身存在的抵抗各种金融风险的能力,而且危机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金融风险发展到金融危机或金融风暴。

要保障金融安全,首先需要了解在金融活动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风险,以便有针对性地防范和化解。对于金融风险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的认识或不同的关注点。对于经营金融者来说,金融风险是指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此类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和管理风险,尤其是信贷风险。所谓信贷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本息,使债权人受到一定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信贷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三是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是最常见的,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也是最大的。造成信用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债务人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这种原因又有三种状况:其一,债务人有能力归还债务本息,但故意逃避责任;其二,债务人虽然暂时没有偿还全部债务的能力,但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却不去努力,长期拖欠,缺乏承担还债义务的责任感;其三,采取种种非法的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即金融欺诈。2、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内部的一些人员,甚至高级管理人员,以权谋私,非法放贷,收受贿赂,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致使放出的贷款无法回收或不能按期回收,造成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3、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作案。为了提高作案的隐蔽性和成功率,金融机构的内部蛀虫与外部的坏人勾结作案。目前,这种勾结作案的方法手段越来越多样化,也越来越巧妙,已成为危害金融安全的主要风险之一,应当成为今后法律打击和范范的重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持续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金融业越来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与此同时,金融业也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和隐患。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金融行业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领域。下面,主要结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就信贷风险防范,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我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09年为548件,2010年为1068件,2011年为520件,2012年为672件,今年至目前为555件。分析我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主体特定。金融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主体中的贷款人为金融机构,借款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多为商业银行,被告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分析,有一点值得深思:自然人为借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公务员和有固定工作、稳定收入的人员成为引发纠纷成讼而成为被告的案件很少。

2、涉及贷新还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较多,案件审理难度增加。在部分案件中,贷新还旧被作为银行盘活不良资产、保全信贷资产的重要手段,甚至有的一笔贷款多次贷新还旧。从全市法院审判实践看,此类案件占全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左右。由于一笔贷款多次贷新还旧,造成最初贷款真实情况难以查明或保证人责任复杂化,给案件审理尤其是事实认定带来难度。

3、刑民交织的金融案件增多,法律关系复杂性加大。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发现涉及犯罪的情形有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诈骗罪等。

4、借款用途广泛。借款涉及到企业和个人两类,前者主要是用作企业生产经营,后者则用途广泛,有个体经营、居民住房及汽车等消费。因个人购房、购车等消费性贷款而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增多。有的当事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盲目攀比,虚构或夸大收入证明,借款满足自己消费需求。借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从而造成金融机构起诉个人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上升。

5、担保效力较弱。所涉案件基本都有书面担保合同,手续健全、程序完备,有的物的担保与信用担保并存。但是,信用担保居多,且多为关系人、亲友担保,有的甚至是借款人与保证人互为借款进行担保。同时,抵押财产多为房屋、汽车,变现难度大。

6、多数争议不大。多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被告通常对逾期还款事实予以确认。

7、被告出庭率不高,判决结案的比例较高。多数案件,被告不到庭应诉,甚至根本找不到人,只能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作出缺席判决,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由于被告缺乏偿还能力,银行提起诉讼是出于权利失效的担忧,或只是为了完善呆账核销的手续,所以,其更加注重判决形式而欠缺调解意愿。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金融机构以外的因素造成的。

银行放贷审查不严,风险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⑴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贷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人担保仍予放贷;有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有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或者债务人之间相互担保,甚至在同一金融机构出现此类情况,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⑵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借款用途填写不认真,有些过于简单,有些随意填写,根本与实际用途不符,甚至不写借款用途贷。有些借款人、担保人将自己的身份证或者印鉴交给他人,甚至是银行的信贷员去办理贷款手续,而贷款被实际用款人使用,或者本来的担保人成为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同意担保的借款数额与实际贷款数额差距较大,这些人因没有实际用款或担保超出自己的预期数额,不愿意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⑶只重视信用担保,而轻视物的担保。个人小额贷款一般使用的是信用担保,很少采用抵押担保方式,且金融机构在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方面比较宽松,保证人提供了身份证即可,导致大部分保证人亦没有还款能力。⑷格式合同、空白合同随意签字。借款人为个人的,到庭应诉时均陈述借款当时签订的是格式合同和空白合同,对合同内容均不清楚。且合同均由金融机构保管,没有交给借款人、担保人。⑸开户手续不规范。办理贷款存折时,存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实际借款人没有借款人委托手续而持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办开户的情况,导致在诉讼中借款人抗辩未收到贷款存折和借款。⑹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及时足额还款。有的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经营不善、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借款人、担保人偿债能力降低,甚至无力偿债;或者借款人、担保人诶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丧失了催要借款的最佳时机。⑺清欠不及时,造成保证期限、诉讼时效过期。贷款逾期后未及时催收。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如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达几期后,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本息,但事实上,借款人即使多期未还款,贷款人也未行使提前收回贷款的权利。由于有些金融机构不在规定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致使超过了担保期限,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这样给一些企业和个人以错误信息,认为国家的贷款可以只借不还,助长了一些借款人赖账不还的侥幸心理。

金融机构以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社会诚信意识缺失,失信成本过低。正处于转型期的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现有的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失信的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过低,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致使恶意欠债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借款人诚信意识缺失,高估自身的还贷能力;有的借款人属于主观恶意,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还盲目攀比,虚构或夸大收入证明,借款满足自己消费需要;申请贷款的名义、理由与贷款使用项目不一致。这类案件类型多为信用卡透支、汽车、房屋按揭贷款纠纷等,当事人多为年轻人,消费观念先进,经济基础薄弱,导致“断供”;有的是自觉履行债务观念淡薄,思想上存在误区,认为企业负债是大环境造成的,企业长期拖欠银行的款项是普遍现象,银行的钱是国家的,不还没关系。

2、企业资金紧张。我市企业多为中小型,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资金链紧张。同时,市场竞争加剧,部分产业存在同质化现象,企业利润缩减。加之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部分短期贷款到期,仍无还款能力,从而产生纠纷。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其他民商事纠纷和社会问题。因为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风险。企业一旦资金链断裂,债务缠身,无法保障员工工资,劳资矛盾与金融债务纠纷相伴而生。

3、担保意识不强。很多担保人法律知识匮乏,误认为担保只是“走过场、做样子”,不承担法律责任,更不清楚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便轻易签订担保合同,事后也不尽监督义务。从而,在银行追索担保责任时,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从众心理作祟。在多种优惠政策的刺激下,综合“买涨不买跌”、从众心理等因素,社会上出现购车热、买房潮,很多家庭超过自身能力盲目负债跟进,致使出现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现象。

三、防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造成金融纠纷案件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发展的原因,又有金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整个社会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减少金融纠纷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多角度解决。这里,结合自己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体会,谈些认识。

1、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

一是金融机构应强化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观念。金融机构应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经营,确保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应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不得为了增加业务量进行恶性的不正当竞争,以控制金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纠纷。要依法行使贷款自主权,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依法放贷、管贷和收贷,以提高金融资产的质量。

二是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内部风险防范机制。各金融部门要健全基本制度、管理规章和业务操作规程,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业务经营活动有章可循、合法合规;要根据部门业务特点,完善岗位制约,堵住内部人员作案和内外勾结作案引发法律风险和经济纠纷的漏洞。注重贷前审查,建立贷前预警机制,控制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偿贷能力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状况和负债状况、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在调查方式上,不能只从财务账目上进行调查核实,要对借款人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产品销售和盈利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于资产负债比例较高、信誉程度较差、管理水平较低和产品销路不畅的借款,银行要慎贷、惜贷。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要强化对借款人、担保人的释明义务。如对于贷新还旧的情况中,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贷款用途为贷新还旧或者要求保证人出具声明书,载明保证人已明知贷款用途为贷新还旧,这样也有利于银行在诉讼中顺利完成自己的举证。贷款到期后,银行亦应注意把握法律上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及时有效地中断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诉讼时效,防止借款人的保证人逃避责任,以及依法行使质押物、抵押物的处置权,保护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是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操作行为。针对金融业务不断发展的实际,金融部门应健全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质量。各金融机构应当规范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催款通知等各种文本,使其符合法律的要求,堵塞各种文字上的漏洞,切实防止纠纷的产生。在具体业务和细节方面,应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完整醒目揭示风险,不断研究改进柜面操作流程和ATM故障应急处理措施,等等。

四是加强金融部门法律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金融法律专业人才。金融法律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金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不拘一格引进法律人才、稳定法律队伍。同时要加强法律队伍的培训,特别要加强金融创新业务的法律培训,造就一定数量高素质的法律队伍,充分发挥法律人员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大对金融业务的法律审查力度,完善对业务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一些法律问题比较多的业务、创新业务、涉外业务以及金额比较大的业务,法律部门应参与签约、把关。

比如说强化担保审查,充分发挥担保功能问题。担保的功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其自有的一般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权到期未清偿时由担保人人代为履行,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从而预防金融风险。因此要充分发挥担保功能,加强对担保的审查。一是金融部门要与担保人见面谈话,说明担保后果,查清担保人是否自愿担保;二是要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从担保主体是否适格、担保人资信情况以及担保财产的可操作性、是否易于变现等多方面进行审查;三是要完善担保形式,多选择财产抵押,少采用自然人的保证。如采用自然人保证,应选择有稳定收入的有能力的人作为保证人。

2、分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嫌犯罪情形,做好防范应对。我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涉嫌犯罪主要有借款人以他人的身份申请贷款,并仿造他人签名订立借款合同,冒名获得个人贷款。或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担保等。个别银行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向公众吸收存款,然后私自截留款项,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造成刑民交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增多的原因除犯罪分子本身的原因以外,也与银行个别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有关,甚至发放“关系贷”、“人情贷”、“金钱贷”等;在发放贷款后,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怠于监督,这些都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加大对借款合同的审查和管理是防止金融犯罪行为的有效举措。

3、营造诚信氛围,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信用法律法规,全社会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征信体系,无法对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考核,且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还没有完全树立。金融类纠纷的引发,其中一部分就是因为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所致。加强诚信教育,强化诚信监督,建立惩戒机制,加大对不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对企业和公民失信行为构成强有力的社会惩罚,如列入黑名单、媒体曝光、市场准入限制、银行信贷制裁等等。而对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客户,金融部门可增加授信额度、提供信用贷款、开通绿色通道;工商系统可免于日常检查,年检免审;信用担保机构对诚信客户要积极提供信用担保,降低担保费率;政府部门可定期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形成制度,并通过新闻媒体广为宣传。使全社会深刻认识诚信的价值,充分享受诚信带给他们的荣光和利益。健全社会征信管理体系,预防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

4、加大审判执行力度,打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法院建立涉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到快立案、快保全、快审理、快执行。对集中诉讼的金融借款案件,采取集中保全、集中审理的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扩大。尤其是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厉惩处金融犯罪,有力保障金融安全。选择典型案件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引导企业、群众合理融资、理性消费、及时还贷,减少金融借款纠纷。坚持对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实行曝光公告,向社会征求执行线索并悬赏执行,在社会上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对查实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加大执行力度,让拒不履行、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更高的拒执成本,维护司法权威,倡导社会诚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针对金融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加强调查研究,适时提出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增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法院、银行之间建立不良资信共享平台,对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内部以及金融机构与法院之间进行曝光,形成一种联防机制,形成打击违约失信行为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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