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降低出口企业收汇风险。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1∶1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保金额的90%。

资助标准:已获得市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保金额的90%。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从事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业务。

(四)已获得市财政资助。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企业签订的信用保险合同;

(五)企业获得市财政资助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制造业分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六)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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