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担保也有保质期

以家中着急装修为名向朋友借钱,并让另外一个朋友做中间担保人。岂料,到期还款时,借款人突然如人间蒸发一般杳无音信,几经寻找依然无果后讨债者将担保人告上法庭。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讨债者已经超过了向担保人追责的6个月“保质期”,因此驳回了讨债人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王冰因装修房屋向白南借款1万元,双方谈好利息为1000元,期限为5个月,并请朋友李帅为这笔借款进行了担保。岂料借款到期后,王冰不知去向,连其家人也说联系不上。2012年年末,白南将李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偿还借款。庭审过程中,李帅答辩称,钱不是他借的,不应由他来还,而且由于白南在该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故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李帅为王冰的债务进行了保证担保,但由于白南未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即2012年2月22日起6个月内)要求李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已免除,白南只能向债务人王冰主张权利。据此,法院驳回了白南要求李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解释称,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常有担保事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帅就是连带保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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