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积极的证据意识

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如果采取诉讼,最重要是证据,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证据的不足而败诉。因此,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有积极的证据意识,主动保留或固定证据,而且越早收集越能具有主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符合约定的执行条件的,债权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者违约和解后订立新的协议或达成还款协议,也可以就新的协议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意味着经过公证的证据在诉讼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典当企业在经营中,可以在证据收集固定过程中借助公证实现保全证据。

主要的保全种类有:(一)对书证的保全; (二)对物证的保全;(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典当企业经营过程中主要可能涉及到的保全事项:

第一,电话录音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合同是否成立、债务产生的事实、债务的金额、违约过错等证据的欠缺而又难以形成有效的书面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电话承认相应的事实,可以申请对电话通话和录音的过程进行保全。

第二,电子数据信息的保全。如果涉及的证据为网络的电子数据信息或者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为防止电子数据信息的灭失,可以向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保全。

第三,拍摄保全。对现场的情况以摄像或拍照的方式进行固定,以免在诉讼过程中现场已经改变或破坏。

第四,文书送达保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解除通知、催款通知、转让通知等文书是否送达的争议时有发生,为避免纠纷,当事人可以在送达文书的时候向公证机构申请保全证据,由公证机构证明文书的送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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