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保证担保的修订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为亲人、朋友的借款做担保的情况,担保是要负责任的,并不是简单的签个字就可以。亲朋之间最常见的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责任就是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债权,保证人必须要承担起保证责任。

本次《民法典》对于保证担保较之前适用的法律作出了较大的改变,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保证人的权益,而之前的法律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意图的改变是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

保证的定义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保证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认为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不够充分,在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之前都会要求债务人追加保证人,以防止债务人在未来履约过程中丧失履约能力而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的损失。

保证是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不像抵押、质押和留置这类物的担保,保证是人(这里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担保,以人的信用为基础,没有实实在在可以变现的物,所以能作为保证人一定是有一定实力的。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注意这里的“不能履行债务”意思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债务,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就是说在债务纠纷未经法院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的讲就是债务人在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后,债务仍然无法履行的,才可以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从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到推定为一般保证,虽然仅改变了几个字,但意义却非常重大,实际上对保护对象进行了变更。普通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对于保证方式更是不甚了解,贸贸然就在朋友的“盛情”之下签了保证合同,任何签字都是有责任的,运气不好的话会给自己带来了重大损失。

知道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以后在替人做保的时候要好好看一下合同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合同中“连带”二字就要好好考虑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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