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唯一房产的条件是什么

在执行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很难在实现法律文书内容、遵守民诉法执行豁免规定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那么执行唯一房产的条件是什么呢?兑铺典当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实际上,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在一些条件下仍然可以成为法院的执行标的。那么执行唯一房产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执行唯一房产的条件是什么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虽只有一套住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唯一住房”仍可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四)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

(五)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七)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二、执行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条件的相关案例

1、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县陈某某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3月分别向潘某、肖某等人借款100万余元,约定还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息为2分。借款到期后,陈某某无力偿还所有借款本息,潘某、肖某等人遂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诉讼后,潘某、肖某等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陈某某的唯一房产。被执行人陈某某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其实,陈某某在2015年11月底已将自己名下的4套房产转移到其子陈某名下,仅留了一套房子供自己居住。

2、执行结果

某县法院执行局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执行了陈某某的唯一房产。经评估拍卖后,供潘某、肖某等债权人进行债权分配。

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明确了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可执行的三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具体规定如下: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执行唯一房产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明显超出最低生活需要的,法院在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必需的住房前提下,可采取“以大换小、以好换差、以近换远”等方式执行,拍卖被执行人的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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