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新特点及对策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普遍的社会现象,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和正规金融的补充,其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积极作用。因民间借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部分案件审理及执行难度较大,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应引起重视。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特点

1、收案数量和涉案标的额逐年上升。2011年,本院受理民间借贷1127件,涉案标的金额1.95亿元;2012年,本院受理民间借贷1553件,涉案标的金额3.47亿元;2012年1至6月份受理民间借贷729件,涉案标的金额1.67亿元,2013年1至6月份受理民间借贷789件,涉案标的金额2.02亿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及涉案标的金额逐年上升,其中,多数案件涉案标的金额动辄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

2、民间借贷纠纷中隐藏大量非法行为。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隐蔽,多数案件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或预先将利息在交付款中扣除等。当事人出具的借条上往往只有本金,没有利息的约定,从常理分析,无偿借贷可能性小,但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案件上述的事实。部分大额案件原告往往仅持有借条缺乏款项交付凭证,出借人所陈述的普遍交付方式都是现金,使得法院对高利事实无法查清。

3、原、被告双方不出庭或被告出庭情绪激动现象较普遍。为了回避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出借人本人往往不出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到庭,代理人多数是从事法律工作的,知道如何规避法院的询问,致使案件事实的查明变得不易。而借款人为躲避出借人追讨债务不愿出庭应诉,有些借款人认为只要没有接受法院应诉手续,出借人就对其没有办法,因而改变联系方式、变更住所,拒不出庭陈述事实。由于被告不到庭进行抗辩,即使存在高利贷现象,法院也很难查清事实。部分被告到庭,不是陈述事实,而是反复陈述其没有借款,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故意利用社会同情弱者的心理,制造各种借口,以期对法官审理案件施加压力。更有部分被告对于存在高利贷情况,因苦于没有相应证据支持,出庭后情况绪异常激动。

4、实际借贷主体认定难。目前,债权转让较多,由于多重借贷,部分从事职业放贷者,在无法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只得将他人对放贷者的债权出让给放贷者的债权人,导致案件事实查明难。部分放贷者,由于没有足够势力,或没有足够经验,将借款人出具给他的借条向职业放贷者出让,也就转让借据,以规避风险,导致实际借贷主体认定难,案件的事实查明困难。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的责任认定难。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往往数额较大时,出借方一般均将夫妻双方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借贷方的配偶一般以双方已离婚,且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为由,或借贷方没有将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为由进行抗辩。由于该条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而明确的适用规则,致使司法实务中较难把握,审判中几乎均将夫妻一方的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现象明显上升。由于企业资金链断裂及企业主出走,或大量的借贷人出走,导致部分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心理恐慌,当事人为了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申请法院对借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加上江苏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的启用,为查询借贷人银行帐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多数出借人在起诉后直接申请查询并申请财产保全。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化解对策

1、加强源头管理。自2009年起,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明显反映,民商事案件呈大幅度增长,现仍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于2009年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该意见,作为审理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从思想上充分重视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与化解工作。民间借贷的存在和火爆,主要是因为居民个人存款数额增多、国家实现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正规金融资源不足和民间借贷手续方便、到位及时等诸多因素的作用。治理民间借贷要源头抓起,需要相关部门加大金融创新力度,针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问题,制定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

2、依法审理维权。由于被告经常不到庭,虽然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承办法官应尽量采取直接送达,现场了解情况。审理中,注重对证据的审查,从出借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庭审言词辨论等严格审查证据。对被告情绪激动的案件,尽量让原告本人到庭,由原、被告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辩论,以观察双方的表现。对于大额标的案件,要严格审查借款发生的事由、时间、地点、交付方式、款项来源、借款用途,特别要重视借贷双方的经济实力等事实。对有证据证明有赌债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对民间借贷中涉黑犯罪问题,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共同加强对高利贷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研究;对于高利贷的案件,严格依法裁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调判结合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案件审理中,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规定,依法客观、公正的认定案件事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通过人民法院对典型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达到引领、示范、指导社会生活的作用。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往往通过法官的司法者的身份做出判决的方式表达法律的态度。通过法官的判决表明法律对事件、现象的态度,来阐述法律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同时,要加大调解力度,通过调解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将约定较高的借贷利率调整到合理地范围,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和冲突,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4、妥用强制措施。部分债务人虽经判决,但人走他乡,或经执行却没有履行,从而逍遥法外,乐得自在,导致其他债务人也部分仿效,使得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力。因此加大执行,惩处债务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让失信的人受到惩罚,让守信的人得到实惠,使整个社会形成讲诚信、树诚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但对于诚信守法、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要加大调解、和解工作,尽量争取债权人的支持,用“放水养鱼”、“腾笼换鸟”等措施,谨慎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尽量避免因诉讼活动加剧资金链断裂的风险,防止因司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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