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典当特性 丰富金融服务层次

最近几年,连寄卖行、房产中介等非金融类机构也在放贷。这些放贷机构与银行一样,都是以抵质押方式进行担保放贷。在放贷方式上,典当行与这些金融机构也似乎没有区别,边界模糊。有人不禁要问:典当行业发展方向何在?是转向银行还是担保公司?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看看2005年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这一描述使得许多人认为典当行融资与银行、担保公司等其他放贷机构没有区别,都是依据物权法和担保法进行担保融资。业内人士据此对典当行业的发展方向感到迷茫,也在情理之中。

对此,我认为,《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没有反映典当融资的法律和行业特征,第四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反映了典当融资的特征。典当不是以抵质押方式担保融资,而是以物质钱。在传统上,以物质钱的具体方式是:典当行占有不动产和动产的方式借贷给借款人,其产生的收益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有营业质权,在典当期限届满后不能清偿债务即不能赎回典当物时,该物归债权人——典当行所有,即质押物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但典当行处置典当物后是否能弥补贷款本金和息费,损溢自负。借款人是否回赎财产是其权利不是义务。这就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典当习惯法,也是典当行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担保融资是因借款而产生担保,贷款人处置担保物变现后,要求借款人补不足,剩余的归债务人。所以,如果认为典当是通过抵质押方式进行担保融资就与担保公司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无异,消解了典当行业特征,典当行等于没有了特许经营权。这样典当行业的发展就会非常困难。

典当行业是金融服务业大家族中的一员,只不过是以其典当的方式满足人们生活的临时周转需求和企业的融资需求,不应该转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如果消解了典当行业的法律和行业特征,不利于多层次金融市场的发展。要确保典当行业健康发展,就要改造典当习惯法一些不吻合时代的东西,修改《典当管理办法》,在物权法中承认典权和营业质权,按照典当行业固有本质法律特性进行监管。

典当/质押/融资快讯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35-16518185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tuntuo@sohu.com

兑铺典当行专业抵押质押贷款、典当融资;提供一对一典当、回收、寄卖、贷款服务!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error: 兑铺网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