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规范民间借贷 单笔超过300万元的应备案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借以防范和化解民间资本活跃大省的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单笔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应备案。

这部地方性法规规定,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规定的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履行。民间借贷当事人持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交付凭证和备案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

该条例指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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